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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防震減災投入增長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設立防震減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和改造、地震災害防禦基礎工作、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地震應急準備、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培訓、防震減災新技術推廣應用、地震監測預防等。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地震監測工作給予支持和指導,並對其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和運行經費給予支持。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機構,加強防震減災工作隊伍建設,完善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建立健全防震減災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廣播電影電視、安監、人防、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的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日常工作由本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和地震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抗震救災指揮部和聯席會議制度。第七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市)和地震危險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跟蹤、流動監測和群測群防,強化工程和非工程防禦措施,加強地震應急演練,做好地震應急救援準備。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鼓勵和引導誌願者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的合作,開展防震減災、自救互救、緊急避險等知識的科學普及。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地震科學、防震減震、自救互救常識等知識納入中小學教學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媒體的聯系,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地震防災和緊急避險、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性宣傳。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工作,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觀預報網絡、地震災害速報網絡和防震減災宣傳網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防震減災助理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防震減災聯絡員。第二章防震減災規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劃,並采取措施保障防震減災規劃的實施。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會同發展改革、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編制防震減災規劃所需的相關信息。第十二條防震減災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提交的防震減災規劃批準文件應當附有采納意見和理由。第十三條防震減災規劃由審批的人民政府負責公布並監督實施,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實施的中期或者後期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規劃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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