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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使用、設施保護、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燃氣的船舶運輸和碼頭裝卸,以燃氣為原料進行發電和工業生產,沼氣和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燃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行業管理和燃氣設施的維護和維修。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管理。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城市管理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責。市和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燃氣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燃氣安全意識。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期刊播放公益廣告,宣傳燃氣安全知識。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燃氣設施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即墨區和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燃氣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地區燃氣設施專項規劃,經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設施專項規劃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燃氣發展,有步驟、有計劃地推進城鄉燃氣管網建設。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在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地區實行管道供氣。第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燃氣設施專項規劃,統籌考慮管道燃氣經營者提出的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編制燃氣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第九條在燃氣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管道燃氣覆蓋範圍內,新建居民住宅、工業園區等需要用氣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管道燃氣設施。

配套住宅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包括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自動切斷裝置。

依附於道路(含公路,下同)的燃氣管道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建設。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設施專項規劃。燃氣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並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依法進行的燃氣工程項目建設。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儲氣庫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第十二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圖、燃氣工程竣工測量成果等工程檔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確定應急氣源的布局、總量、使用要求,組織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保障燃氣供應。燃氣經營者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應急儲氣能力,並承擔應急儲氣和調峰供氣責任。燃氣應急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情況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在供求情況嚴重失衡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在供氣嚴重不足、中斷的情況下,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三章經營與服務第十五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域、規模和期限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當管道燃氣經營者的供氣能力不能滿足經營區域的用氣需求時,城管部門可以調整其經營區域。燃氣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按照規定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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