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統的口頭文學和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
(5)傳統體育和娛樂;
(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築、服飾、器具;
(七)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獻、家譜、碑碣、楹聯;
(八)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應當註重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優先、搶救優先、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相關的活動,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禁止以歪曲、貶損的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將保護保存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增加投入。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基礎設施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支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和邊疆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其職責是:
(壹)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和實施;
(二)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明確具體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機構;
(四)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鑒定、記錄和建立檔案;
(五)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的研究;
(六)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評審和推薦,確定保護責任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七)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並監督使用;
(八)定期檢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傳承和傳播情況;
(九)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十)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相關的其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體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宗教、檔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第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培養專門人才,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和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第二章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的需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現狀、傳承和傳播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範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時,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多媒體等手段,真實、系統、全面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認定、記錄和歸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其他有關部門在調查完成後,應當及時將實物圖片和資料的復印件送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和信息應當公開,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