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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規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交通規費征收使用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來源,促進公路運輸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交通規費,是指由車輛購置附加費、貨運交通建設附加費、客運交通建設附加費、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非農業用地交通建設附加費以及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向擁有機動車(含拖拉機、畜力車,下同)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其他相關專項費用組成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除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部門、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決定是否征收交通規費。第三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和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轉讓的外地機動車,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交通規費。第四條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交通規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交通規費的征收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征稽機構和地(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征稽機構實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協應加強對交通規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交通規費的征收和使用工作。第二章交通規費征收範圍、標準、時間和方式第六條自治區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和地(市)、縣交通規費征稽機構按照以下分工負責具體征收工作:

(壹)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車輛購置附加費、新增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和交通規費由自治區征稽機構負責;

(二)拖拉機、兩輪、三輪摩托車和畜力車的養路費、貨運交通建設附加費、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非農業用地交通建設附加費、道路運輸管理費由各地(市)、縣征稽機構負責。第七條交通規費的征收、減免範圍和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車主繳納交通規費的時間為:

(壹)車輛購置附加費和新增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必須自機動車購置之日起60日內繳納;

(2)每月月底前,必須繳納下月的養路費、客運交通建設附加費、貨運交通建設附加費、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和道路運輸管理費;

(三)摩托車壹次性繳納年度公路養路費和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的,繳費時間不超過當年的1.15;

(四)前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交通規費的繳納時間,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除按規定免征、減半征收和新增(不含轉讓)的機動車外,其他機動車可以實行養路費、客運交通建設附加費、貨運交通建設附加費、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和道路運輸管理費年度壹次性繳納。

對實行年度包幹繳費的機動車,車主應當按照月數或者總噸位、總座位數的比例與征稽機構簽訂包幹繳費協議。除按規定批準外,每月壹次性付款或總噸位、總座位分別不少於十個月或85%。

機動車不實行年度包幹繳納的,車主應當按月足額繳納交通費。第十條除免繳和按年壹次性繳納的機動車外,其他需要停駛的機動車可以申請停征交通規費,但每年停征交通規費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確需超過3個月的,必須按照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

需要停駛的機動車,車主應在機動車停駛壹月底前持有關部門的證件到車輛登記地征稽機構交存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證件和運(免)費標誌,結清運(免)費後,方可辦理停駛手續。停止征收交通規費的機動車需要重新啟用的,車主必須按照規定辦理繳納交通規費手續。第十壹條機動車所有人需要辦理交通規費減免手續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車輛登記征收機構申請減免。第十二條在免征、減征或者停征交通規費的規定期限內未繼續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機動車申請交通規費處理。第十三條機動車征費噸位和座位數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核定。第十四條機動車必須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懸掛或者粘貼、攜帶交通規費繳(免)訖標誌,憑征稽機構核發的交通規費繳(免)訖證在公路上行駛。

征稽機構發放交通規費(免)標誌和證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五條機動車登記征收機構每年定期檢查機動車交通規費繳納情況。對檢驗合格的機動車,車輛登記征收機構應當出具交通規費年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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