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立項申請時,應當根據規劃審查意見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合理布局,避免重復建設,建設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未經規劃論證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遊資源的義務,不得在已開發的旅遊景區和規劃未開發的旅遊資源內建設汙染環境、破壞景觀的設施。
禁止在旅遊景區和其他被評定為未開發旅遊資源的區域內進行采石、采礦、挖沙、砍伐樹木等破壞環境、文物或者自然資源的行為。第十條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接待需要,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停車場、公共廁所、環衛、通信和安全等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
旅遊景區、景點的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統壹規劃、合理布局,不得影響景區的風光。第十壹條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周邊地區,不得擅自擺攤設點,不得圈地、占點,妨礙遊客觀光、攝影。第三章旅遊者和旅遊管理第十二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旅遊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標準和價格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及其提供的服務方式和內容,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服務;
(三)按照旅遊合同的規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服務,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四)獲得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
(5)尊重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
(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獲得相應的賠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自覺保護旅遊資源和環境,愛護旅遊設施;
(三)尊重旅遊目的地的民族風俗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
(五)履行旅遊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第十四條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處理:
(壹)要求侵權人賠償;
(二)向旅遊、工商、衛生等主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或申訴;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必須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和攤派。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不斷改進和提高服務質量。
旅遊經營者應當接受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