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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別是多少?

土地管理法將土地按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該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和上限。以下是有關耕地、草原、林地承包期的法律法規:

壹、耕地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水澆地、望天田(又稱水田)、水澆地、旱地、菜地。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654.38+0.4億畝,人均654.38+0畝。1982年末,全國農村67%的基本核算單位實行了家庭承包制,1984以來壹直穩定在99%以上。家庭承包的耕地壹直占總耕地面積的97%左右。因此,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土地承包期限應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農業生產經營特點、農業經濟發展趨勢和現行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確定。短期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太長的期限不利於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和相關利益的協調。耕地承包期為30年,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做法,也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

二、草原、林地承包期

草地是指主要種植藥材和用於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原的主體。中國是壹個草地資源豐富的國家,擁有近60億畝天然草地,占國土總面積的41.7%。草原總面積僅次於澳大利亞,居世界第二。從1984開始,草原承包在全國推廣。目前,我國承包草地面積2.08億公頃,占可利用草地面積的76.9%。在實踐中,壹些地方對草原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樹木、竹子、灌木和沿海紅樹林生長的土地,包括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型造林地、跡地和苗圃地。我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其中集體所有59%,國有41%。林地承包經營政策是我國農村林業的基本政策。截至2006年6月,中國70%的集體林地已承包到戶,已發放林權證的林地面積為33億畝,占全國38.5億畝林地面積的85.7%。林地承包期壹般為30至50年。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草原和林地的承包期。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草原法只規定了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永久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國家政策也有原則規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林地、“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與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

首先是多年生喬木、竹子、灌木等。壹般在林地上生長,耕地主要用來種植農作物,壹般壹年壹兩次,有的三季,很少種植宿根植物。

其次,林業發展投資大,樹木生長期和收益期長,風險比較大。如山毛櫸、青岡、紫杉和柚木,采伐或作業期至少應為50至60年。又如中國特有的銀杏樹,其木、果、葉都有很高的經濟價值,但生長極其緩慢,所以又叫“公孫樹”,形容祖先種樹直到子孫。目前,銀杏樹已經在中國的許多寺廟中生長了壹千多年。浙江東陽種植的香榧,15開始結果,100進入豐產期,可持續四五百年,有的可持續上千年。

第三,我國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林地上種植的樹木不能隨意砍伐。采伐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並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因此,承包商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更多的限制。

鑒於林地的上述特殊性,很多地方都適當延長了林地的承包期。在立法過程中,不少地方和部門提出,林地承包期應長於耕地,規定30年至70年為宜。對於壹些特殊樹種,70年的承包期還是不夠的,應該更長。

根據“林地、‘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的國家政策精神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這部法律規定了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和承包期上限。

三、應當註意的是,本法規定的合同期限是法定期限。

鑒於全國大部分地區二輪承包已經結束,有的地方二輪承包的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承包期,為了穩定現有農村土地的承包關系,防止因本法實施而導致土地重新承包,更好地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這部法律對這種情況做了專門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的,包括承包期長於本法規定的。

另外,該條是關於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的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期限,依照本法規定,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比如實踐中壹般魚塘的承包期是1到3年。承包的“四荒”如果治理開發,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承包期最長可達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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