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解決方案》的規定聘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引符合條件的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察、法律工作者等誌願者參與,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壹支思想作風過硬、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人民調解員隊伍,以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三)改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壹調解”向“調解與訴訟銜接”轉變。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的出臺和《中國人民民意調查解決方案》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從“重調輕防”到“調防結合,重在預防”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要掌握主動權,堅持調防結合,重在防字。
壹是加大《中國人民民意調查解決方案》的宣傳力度,提高民眾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通過開設人民調解工作宣傳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案例講解等方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積極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糾紛調解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法律知識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 並更多考慮成本和收益等因素,讓人民調解獲得信任,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預防和排查機制,督促落實到位。建立因人、因地、因事、因時的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調查重點是征地拆遷補償、勞動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在調查形式上,堅持定期調查和集中調查相結合。
三是深入基層和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變被動為主動,要經常走訪轄區單位和村民(居民),投身群眾,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幹預、早調解”,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從“獨立調解”向“聯合調解”轉變在人民內部主要矛盾糾紛發生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調解工作必須綜合運用手段,多方協同,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壹是完善由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多,專業化的行政處理和行政調解機制越來越重要,其他職能部門也應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解。
二是積極推進“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推動“道德調解”向“依法調解”轉變。隨著普法的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解決意識增強,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範解決調解已經行不通了。當事人難以接受,會影響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壹,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壹方面,人民調解員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以及涉及民事糾紛的相關司法解釋,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壹方面,要學會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和經驗交流,不斷改變調解方式,創新調解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有經驗的調解員對調解員進行專業指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分析常見糾紛案件,組織調解員參與民事案件審理,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能。
第三,調解過程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制作,並確定協議內容。應當嚴格按照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調解協議的生效條件制作規範的調解協議,確保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