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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禁止性條款和強制性條款?

在合同糾紛的判決中,經常可以發現這樣壹句話:“本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有效。”如何區分禁止性條款和強制性條款?

禁止是命令當事人不得從事某種行為的法律規定,是禁止當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強制性規範。強制性規定是指必須依法適用,不能以個人意誌改變或排除的規範。

簡而言之,禁令是壹項法律規定,命令當事人不得從事某些行為。強制性條款是命令當事人以某種方式行事的法律規定。

在壹起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在投標前,發包人贛坤公司與承辦單位吳楚公司簽訂了項目前期協議,約定贛坤公司將涉案工程發包給吳楚公司施工。法院認為,兩家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吳楚公司對涉案項目的投標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通過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投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壹至兩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案件中,贛坤公司和吳楚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禁止性規定,故認定吳楚公司中標的項目無效。

陳某在日夜百貨商店買了壹盒東南農業公司生產的新鮮雞蛋。陳某食用後發現,該商品包裝上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鮮雞蛋條例》(SB/T10277-1997)標註等級。陳某認為商品沒有標明等級,侵犯了他的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可見,食品安全標準是技術規範,也是強制性規範。根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的限量;(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可見,無毒無害食品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內容,與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識要求也屬於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內容之壹。而中國人民鮮雞蛋(SB/T10277-1997)屬於推薦性商業行業標準,以雞蛋重量為主要衡量標準,感官指標為補充(四項:蛋殼、氣室、蛋白質、蛋黃檢驗),明確規定鮮雞蛋分為三個等級。法院認為,該標準只是推薦性的商業行業標準,不具有強制性。東南農業公司生產案涉案產品和日夜百貨銷售案涉案產品不壹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因此,法院認為涉案商品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原審法院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對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陳某訴稱,其購買的鮮雞蛋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鮮雞蛋》(SB/T10277-1997)標註等級,該等級僅為行業標準,不具有強制性。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準確地說,違反“強制性條款”的合同是無效的。這種合同是最典型的無效合同。對於這壹規定,應註意以下幾點:

1.必須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直接導致合同無效。比如上面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2、必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必須是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效力條款。

關於效力的規定,請參考

我認為有必要區分有效的規定和禁止的規定。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法律法規確定了大量的強制性規範,但違反這些規定是否導致合同無效?從法律的強制性規範來看,有的只規定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要受到處罰,有的則明確規定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僅要受到處罰,還要導致合同無效。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區分禁止性規範和有效性規範。具體可以采用以下標準:第壹,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條款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者無效的,該條款屬於效力規範。第二,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如果違反規定後合同繼續有效,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認定為效力規範。第三,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如果違反規定後合同繼續有效,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只是當事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規範不應該屬於有效性規範,而應該被禁止。比如預售商品房的登記,主要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設立這壹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預售登記的規範應當是禁止性規範和非生效性規範。未登記不應導致合同無效。壹般來說,只有違反效力規定的合同才視為無效合同,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有關機關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但不必宣布合同無效。因此,有必要區分違約和合同無效的概念。違約,廣義上包括違反效力和禁止性規範的行為,但無效壹般僅限於違反效力規定的合同,只有部分違反禁止性規範的合同才可能成為無效合同。

4、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範,既包括內容的違法,也包括形式的違法。

我國合同法認為合同的形式是不必要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有特殊要求的,違反法定形式的,合同可能無效或者不發生法律效力。比如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造合同、長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需要登記審批的特殊合同有: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者汽車、船舶等重要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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