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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民營科技企業的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按照自負盈虧、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機制,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商品化為主要業務的科技經濟實體。

民營科技企業包括:

(壹)國有、民營科技企業由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創辦或由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轉制的,執行;

(二)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的民營科技企業;

(三)實行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民營科技企業;

(四)民營科技企業實行股份制經濟。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引導民營科技企業健康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民營科技企業的總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

(二)指導和監督民營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三)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和認證;

(四)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績效評價和科技人員職稱(資格)評審;

(五)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和人才培訓;

(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中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

(七)表彰和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科技企業和個人。第五條工商、稅務、財政、金融、計劃、勞動、人事、統計、審計、環境保護、技術監督、教育等部門。各級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二章民營科技企業的設立、認定和變更第六條民營科技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企業登記的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設施和條件;

(3)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新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的民營科技企業,應具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第七條國有民營科技企業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國有資產必須經過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二)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管理者與經營者應當簽訂租賃、委托經營或者承包經營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產權份額、利益分享、風險責任、合同終止條件以及出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租金、保證金等權利義務;

(三)經營者應當具備支付租賃款、保證金等方面的能力或者其他擔保。第八條申辦民營科技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向當地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鑒定手續;

(2)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三)註冊後30日內憑營業執照到原認定機關領取資質證書。

(4)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現有企業符合民營科技企業條件的,可以到所在地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辦理認定手續,並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在變更登記後30日內到原認定機關領取資質證書。第九條單位和個人的知識產權經合法評估後,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折合成註冊資本。第十條民營科技企業分立、合並、撤銷、歇業、遷址、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並報原發證機關備案。第三章民營科技企業的經營管理第十壹條民營科技企業應當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第十二條民營科技企業必須明確產權關系,其國有資產必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登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和處置。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實行國有私有化,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高校按照國有私有化設立的民營科技企業的經營者,必須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保值和增值。

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或者股份制經濟的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明確各產權主體的產權關系、利益分享和風險責任,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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