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村道,以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並納入農村公路統計年報裏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以及公路附屬設施。第三條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環境友好、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調、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農村公路工作機制,實行農村公路工作目標責任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體系,協調解決農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協調可持續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負責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工作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相關工作,指導、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實行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公路長責任制。各級公路隊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第五條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鄉村振興、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將村道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增強村(居)民愛路、護路、護路意識。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其他渠道為輔的資金籌集機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資金管理制度,實行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山區、欠發達地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地區、現代特色農業示範區、重點鄉村旅遊村的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給予重點支持。
農村公路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壹)中央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資金,包括土地出讓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和其他資金;
(三)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公路資源開發權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村(居)委會通過“壹事壹議”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第八條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整合舊路資源,將適合築路的廢料加工用於農村公路建設,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鼓勵采用新技術提高農村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信息系統和農村公路技術狀況統計更新系統,發揮現代科學信息技術在農村公路發展中的作用。第二章規劃第九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以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滿足人民生產生活需要為目標,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滿足國防建設需要,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與城市規劃、農村規劃以及國道、省道發展規劃相銜接,並與其他交通方式發展規劃相協調。
農村客運站和物流網點應當與農村公路統壹規劃、統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