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內蒙古戶籍;
(二)內蒙古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含2014屆畢業生);
(三)沒有內蒙古常住戶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申請:
1.戶籍和檔案保存在原學校、內蒙古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或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的內蒙古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含2014應屆畢業生);
2.2065438+2004年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
3.在內蒙古服務滿2年並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除2014年應屆畢業生外,上述其他條件的獲取所需時間為2014年3月12日前。
三、申請條件
(壹)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
2.年齡18以上35以下(1978年3月12至1996年3月12之間出生);招聘崗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崗位表中要求的年齡為準;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品行良好;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8.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報考法院、檢察院助理審判員、新任命檢察官、檢察院職位者,還要求身體健康,無口吃、色盲、聽力障礙,矯正視力0.8以上,面部無明顯痕跡,男性身高1.65米,女性身高1.55米。
(三)報考自治區本級機關(不含參評單位)職位的,要求報考者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基層工作經歷,應聘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或生產壹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產壹線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參評單位)、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的工作經歷。在軍隊團級或團級以下相當單位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務員考試錄用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0]59號)進行界定。
未就業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後在實習基地(屬基層單位)參加企事業單位實習或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全日制大專、本科或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參加的社會工作,屬於社會實踐,不視為工作經歷。
(四)報考定向招聘“項目人員”崗位的人員,要求為截至2014年3月滿兩年並經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或報名開始前已退伍的大學生士兵。凡報名起始日已滿(或退役)3年以上,且已錄用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錄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編制)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或大學生退役士兵,不能再報考“項目人員”定向招聘崗位,只能報考其他崗位。
(5)報考阿拉善盟、額爾古納市、根河市、新巴爾虎左奇、新巴爾虎右旗、陳巴虎旗、阿爾山市、尤克前旗、尤克中旗、阿巴嘎旗、蘇尼特左奇、蘇尼特右旗、東烏珠穆沁旗、西烏珠穆沁旗、四子王旗、達茂旗、烏拉特中旗。鄂倫春旗所屬單位的職位和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上述地區屬地直屬單位限制戶籍的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報考職位所在盟市戶籍或為盟市在校生(全區黨群系統、法院、檢察院職位除外)。
報考上述限制戶口(生源地)的職位、自治區法院、檢察院的職位、“項目人員”、“蒙漢交流”的職位以及《招聘職位表》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職位,要求報考人員在用人單位服務滿五年(含試用期),服務期間不得申請調職、參加公務員考試選拔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
(六)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服役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現役軍人、非應屆畢業生、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認定在公務員錄用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被開除未滿5年的人員, 在自治區歷次公務員考試中錄用,未達到招考簡章(招考職位表)或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人員(含在最低服務年限內辭職或被辭退的人員); 報名參加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聘培訓考試的人員,在讀、休學或在招聘簡章規定的最低服務期內的人員(含最低服務期內辭職或被辭退的人員);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報考人員不得以回避關系報考該招聘崗位。
在本次考試錄用手續辦理完畢前,已參加公開招聘考試的其他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新錄用(聘用)的考生,未完成試用期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如有疑問,請向中國公立教育企業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