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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公務員的條件

1,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本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人員編制,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不宜予以辭退的;

5.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壹年內超過三十天。

1.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條件的

首先,他們不具備應聘職位所需的資格。以省考公告為例。以下12情況不具備報考職位的資格。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在各級公務員考試中,發現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考試錄用紀律行為的;

(六)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7)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在職公務員和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

(八)現役軍人;

(9)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319年7月前畢業的畢業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319年7月前畢業的,不能報考低壹層次學歷和學位);

(十)報考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和《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第五條所列職位。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直接上下級領導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人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同壹領導,包括同級領導班子成員。比如,如果考生小張有上述關系的親屬是大悟縣公安局及其班子的公務員,小張就不能報考大悟縣公安局及其班子的職位;

(十壹)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報考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監獄機關、強制戒毒機關人民警察崗位的人員,除前款規定不得報考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

1.有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 .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對我有較大影響,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活動的。

除上述情況外,下屬情況也不符合錄用條件。

參加公務員選調生考試未滿5年(截至2019年3月20日),拒絕報到錄用,試用期內主動放棄錄用資格,新錄用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取消錄用資格,違反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幹部人事檔案的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未查清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不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心理素質;參加過其他公務員、選調生考試的考生,被確定為擬錄用或者已經被其他機關錄用的考生;參加公務員考試,有拒絕服從管理安排、騷擾或者侮辱恐嚇考試工作人員、捏造和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通過非正常渠道和手段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考試錄用紀律的行為。

二、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的,應當禁止公務員職業行為。

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腎領導或公眾;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產;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三、出現過違法違紀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的。

具體包括:因觸犯刑法被免除刑事處罰的;被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和強制戒毒的;已被開除黨籍、公職、團員身份和學籍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察看、留校察看)處分的;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違反檔案工作紀律的;在銀行個人征信、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兵役等領域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職或者辭退未滿3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未滿3年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或受聘報考的職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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