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壹個訴訟案件都是圍繞著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展開的,所以如果要進行訴訟,那麽證據是必不可少的。壹、《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和舉證責任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第四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規定》第七條還規定:“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照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我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制度,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分配舉證責任的重要權利。二、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條件是什麽?1.證據可能會丟失。如果證人很可能因衰老或疾病而死亡,那麽日後用作證據的物品就很容易腐爛變質。2.以後可能很難取證。例如,證人將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並不代表無法取得,但是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辦理,甚至影響辦案質量,所以要及時保存。3、證據保全應當在開庭前進行。”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因此,證據保全也應該在審判前完成。屬於審判過程中新發現的證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由人民法院收集,無需保全證據。只要符合上述情況之壹,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可能成為保全的對象。三。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哪些?1,書證和物證。書證和物證都是以物品或文字形式存在的物證。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或者痕跡,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犯罪的有關情況。2.目擊者證詞。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人員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3.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對案件真實情況的描述和認可。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音頻、視頻和計算機存儲的數據,是固定保存的證據。更可靠,更接近真實情況。但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被認定為證據。5.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專家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案件進行的分析、鑒定和判斷。這是壹個獨立的證據。6.現場筆錄。現場筆錄是書證的壹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對行政處罰現場情況的記錄。7.檢查記錄。勘驗是指執法人員或者行政機關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事實,對發生事實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的行為。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