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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哪些?

《原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於1998年9月2日以國家煙草專賣局令第3號的形式頒布實施,至今已十余年。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推進和煙草專賣執法實踐的發展,原有的壹些規定已經不適應實際需要,急需修改和完善。因此,從2008年初開始,國家局正式啟動了對原規定的修訂工作。在書面征求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邀請上級機關領導和法學專家進行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改,最終形成了《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新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新規定為* * *九章七十六條,分別是總則、管轄、簡易程序、壹般程序、聽證程序、行政處罰的執行、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壹般程序由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三個環節組成。新規定在體例和內容上對原規定進行了修改:

(1)風格

壹是新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樣式順序對原樣式進行了調整。增加了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專章,其中壹般程序由原規定的立案、調查取證、處罰決定等內容整合而成;刪除了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專章。其中,處罰決定因被吸收進壹般程序而被刪除。

二是為了體現通盤考慮的原則,在壹般程序中增加了專門的“審查決定”壹節。

再次,由於行政復議不屬於行政處罰程序範疇,取消了行政復議專章,但規定處罰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四是為加強執法監督,規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增加了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專章,強化了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內部監督和層級監督,明確了執法人員違法處罰的法律責任。

(2)內容。

1.總則

壹是在第壹條中增加了“規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內容,順應了現代立法的趨勢,體現了對行政公權力的規範和監督,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在第三條中,對原關於行政處罰實施原則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和修改,使其更加符合上位法的要求,緊密結合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際。比如“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對實際執法中把握自由裁量權具有指導意義;“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既體現了行政處罰法的要求,又與公開聽證原則、事先告知程序、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後續條款的規定相呼應。

三是在第四條中增加了提供救濟渠道,更加註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第四,第五條提出了內部監督制度化、規範化的要求,將內部監督制度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後面的條文中有所體現。比如在案件審查和決策部分,增加了法制機構或專職法制人員的事前審查機制;第七章對案件評估制度、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督制度、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級決定義務制度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監督制度進行了界定。

2.管轄權。原規定從地域管轄、等級管轄、* *並發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轉移等方面規定了處罰管轄。新條例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壹些條款,刪除了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

壹、新增條款主要包括:(1)移交管轄權爭議的解決。規定被移送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同時報請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2)管轄權從下級向上級轉移。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報請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3)在指定管轄上,即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應當管轄的,原規定要求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查處,新規定增加了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管轄的規定。

二是刪除了原規定中“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內容,明確規定了案件移送制度。因為根據職權法定原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只能在《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開展相應的管理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沒有管轄權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移送其他機關管轄,否則構成越權處罰,導致處罰無效。特別是當違法行為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度,觸犯刑法時,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原有的行政處罰機制不再適用。為體現過刑原則,必須移送司法機關管轄,不允許“以罰代刑”。所以不存在“談判”的問題。

此外,刪除了原規定“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查處”的內容。因為根據分級管轄原則,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是不同的,為了保證辦案質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當執法損害當事人利益,新規定中刪除了這壹條。

3.簡易程序。

壹是簡化了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實施要求。原規定需要適用簡易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制作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作出行政處罰。但新規定不再要求制作筆錄,也不限制執法人員數量。這壹修改的立法意圖是減少繁瑣程序,提高執法效率,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充分體現簡便原則。只要不是《行政處罰法》中的強制程序,新規中就沒有強制要求。

二是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規定更加具體。新規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和監督。執法人員需要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二日內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審查並備案。發現錯誤,要及時糾正。這壹修改的立法意圖是通過有效的執法監督,防止簡化程序後可能出現的不當執法。

立案

壹是在第十五條中明確了壹般情況下的立案期限,即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核實,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立案期限的,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當事人。為了更好地適應實踐中的復雜情況,新規定在這裏並沒有對延長期限的具體天數進行限制。

二是在第十六條中補充了應當立案的情形,增加了總括條款,規定未列舉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依法立案偵查,以充分利用法律法規賦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力,打擊煙草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第17、18和19條進壹步細化了立案程序。明確了申請備案時應提交的材料、不予備案的情形以及不予備案的後續程序。

四是在第二十條中明確了執法人員的回避程序,規定執法人員的回避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5.調查和收集證據

調查取證部分是此次修改的關鍵環節。主要變化是:

第壹,第二十壹條強調了調查取證原則,即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整理證據材料。

二是在第23條證據類別中增加了檢查筆錄類別,第28條規定了制作檢查筆錄的程序。

三是增加和完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訊問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的提取程序。執法人員取得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對原件進行復印、復制、摘抄、拍照,但原件持有人應當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復印、復制、摘抄、拍照的內容與原件壹致。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取視聽資料時,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如果收集原載體有困難,可以收集復制品,並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和制作人。

四是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中增加了關於鑒定、請求其他單位協助等程序的規定,明確了鑒定事項、鑒定機構及其鑒定結論的形式要求,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請求其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以保證調查取證的順利進行,提高辦案質量。

五是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明確了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程序和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的處理措施,規定先行登記保存期間,可以依法采取復印、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送交有關機構鑒定或者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經調查發現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能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並告知當事人。

第六,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壹般情況下的調查取證期限,即調查取證應當在批準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調查取證期限的,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並書面告知當事人。這裏沒有具體的延期天數。

6.審查和決定

壹是為防範行政處罰實施中的法律風險,增加了法制機構和專職法制人員的前置審核程序。第三十七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專賣執法機構在將《案件處理審批表》報送本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前,首先由本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專職法制人員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和法律依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目前,19個省局在市壹級設立了獨立的監管機構。根據2004年第2004號法令的規定。12,省局要加快步伐,建立健全市局的獨立監管機構,保證實施的合法性。

二是完善通知和送達程序。如第40條規定通知程序時,規定口頭告知當事人的,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書面通知當事人的,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送達當事人,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政送達、公告送達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三是增加處罰決定集體討論機制。第三十八條規定,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當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7.聽證程序

壹是在第44條中,調整了可以申請聽證的處罰種類。原來關於聽證範圍的規定是8萬元以上罰款和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新規將聽證範圍調整為“罰款1萬元以上”、“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煙草專賣品數額較大”、“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其中,8萬元改為1萬元,是因為根據《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的規定,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案件已經涉嫌犯罪,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此,作出8萬元以上的罰款決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踐中也不可能作出這種幅度的罰款決定。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或者非法煙草專賣品納入聽證範圍,是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沒收財產和沒收毒品交易有關法律問題的批復》精神,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也應當納入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範圍。責令停業被納入聽證範圍,是因為這是比責令停產停業更嚴厲的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是對某壹產品的暫時停產停業,以後有條件的有可能恢復生產停業,而責令關閉是永久停產停業。因此,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將責令關閉納入聽證範圍。將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納入聽證,實際上確認了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是壹種行政處罰,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七款和《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更好地打擊煙草違法行為提供了新的手段。同時,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調整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煙草專賣品的聽證數額標準,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以更好地適應當地社會經濟情況。

二是明確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參加聽證。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三是修改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的條件,取消壟斷人員必須擔任主持人的條件。原條例出臺時,專賣和監管部門沒有完全分開,所以規定主持人應當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專職負責專賣法制工作或者專賣管理工作的人員。目前,各市局基本都設立了監管機構或專職法務人員。為了更好地體現公平公正原則,新規對擔任主持人的條件修改如下: (壹)非本案涉案人員的執法人員;(二)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不需要回避的人員。

8.行政處罰的執行

壹是刑罰執行的力度和手段有所加強。依照第五十二條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二是在第五十三條中明確了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後續程序,規定依法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原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並依法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註銷手續;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的,由原發證機關註明情況,依法註銷煙草專賣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以解決實踐中作出處罰後煙草專賣許可證難以處理的問題。

三是修改了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將原來的“自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改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四是刪除原規定第六十六條。原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可以采取登記保存、暫停繳納、暫扣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取消煙草專賣經營資格等行政措施。由於前款中有預先登記、保全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規定,暫停繳納和暫扣煙草專賣許可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故刪除該條。

五是調整了查扣煙草專賣品的處理程序。對於扣押的沒有明確當事人的煙草專賣品,原規定要求,采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超過30日仍無法找到當事人的,可以銷售所有易腐的煙草制品;其他煙草專賣品需要60多天仍然找不到當事人。新規將這兩個期限統壹規定為30日,即依法扣押的煙草專賣品自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30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變賣等措施,所得收入上繳國庫。此外,新規明確了發黴變質煙草制品的處理程序,規定依法扣押的發黴變質煙草制品不得投放市場流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銷毀等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增加了罰繳分離機制。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除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罰款外,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所有罰款和沒收物品以及沒收物品的變賣所得,壹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9.執法監督

首先,在第61條中,正式確立了案卷評查制度。新規要求,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法制辦公室或者專職法制人員應當定期檢查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指出。

二是強化內部監督和層級監督。原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撤銷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責成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再審。新條例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改變下級錯誤處罰決定的規定,要求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守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糾正決定,並及時報告執行情況。

三是在第六十四條中強調,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法制辦公室或者專職法制人員可以對本部門專賣執法機構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10.法律責任

根據《行政處罰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結合煙草行業的實際情況,賦予了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政處罰和違法收繳罰款相應的法律責任,強化了對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監督。

11.補充條款

壹是在第七十壹條中明確了行政執法措施的程序,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收購非法收購的煙葉、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等行政執法措施,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第七十二條規定了辦案過程中期間的計算。

第三,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本規定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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