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促進繁榮、建設文明幸福家庭、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提高婦女健康水平、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統計、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和其他稅務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媒體等媒體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對學生進行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調控人口、促進生殖健康、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促進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護理服務、促進家庭發展、完善保障措施、完善考核、推進依法行政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逐步提高整體投入水平。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推動出臺積極的生育扶持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系統,密切監測生育狀況和人口變化趨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相關人口數據,共享人口信息資源。第三章生育管理第十四條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