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工作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和績效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專職指揮系統,確定專職指揮員負責提出森林火災撲救方案,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火災,協助災後處置。
森林防火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交通、衛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條森林防火區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森林防火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職責協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條森林防火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森林防火聯防區域,建立聯防機制和制度,開展聯防工作。第九條森林防火實行重點監管縣制度。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確定為森林防火重點縣(市、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督促整改,全區通報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
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勞動人事關系,為本單位專業和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森林防火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非國有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為森林撲火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森林防火意識,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經營範圍內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和宣傳標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網絡等單位和公眾媒體應當配合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3月和6月5438+00為全區森林防火宣傳月。第二章森林火災的預防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特點,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森林防火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森林防火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制定撲救森林火災的具體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制定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居民區、重要設施周邊等特定地塊的森林火災應急措施。第十三條自治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時至5月10時為重點森林防火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分布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和重點森林防火區,設定森林防火期和重點森林防火期,並向社會公布。
在森林防火重點期間,遇有高溫、幹旱、大風等高風險天氣,以及春節、清明節、三月三、重陽等森林火災高發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定高發期,劃定高風險林區。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森林禁火令或者林區禁止野外用火通告,禁止壹切野外用火,嚴格控制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