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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提高行政決策質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決策規則。第四條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文件;

(二)制定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防災減災、就業、社會保障、計劃生育、安全生產、食品安全、教育衛生、住房建設、交通管理、國有企業改制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七)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

(八)制定或調整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九)行政區劃變更方案;

(十)為民服務的重大事項;

(十壹)其他需要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第五條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部門根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和部門職能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六條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註度高或者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應當事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和新聞媒體依法公開。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壹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決策研究;

(2)咨詢論證;

(3)公眾參與;

(4)風險評估;

(5)合法性審查;

(六)集體討論決定;

(7)公布結果。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政府做出重大決策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二章決策調查第十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相關信息。

專業決策事項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查。第十壹條決策研究的主要內容:

(壹)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3)決策事項的可行性;

(四)決策事項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五)其他需要調查的內容。第十二條經過調研,應當制定決策方案。對於需要多方案比較研究或協商不壹致的事項,應擬定兩個以上的決策備選方案。第三章咨詢論證第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業性較強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咨詢專家。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完善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並可以聘請若幹專家常年提供決策咨詢。第十五條專家咨詢可以采用咨詢、論證或者書面咨詢的方式,並形成書面意見。召開專家咨詢會或者論證會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第十六條專家咨詢會、論證會的結論和專家咨詢意見應當作為行政機關決策的參考。第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還應當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

行政機關之間有原則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協調。第四章公眾參與第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形式。第十九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當地報紙、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專欄等方式進行公示,也可以通過展示模型、圖片、幻燈片、電影、電視等形式進行宣傳。第二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內容包括:

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的方式和時間;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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