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龍湖保護範圍是指白龍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範圍,核心保護區是指白龍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劃定的核心景區,壹般保護區是指白龍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劃定的核心景區以外的區域。
亭子湖總體保護區和核心保護區由亭子湖總體規劃劃定。
湖區保護範圍由管理機構在湖區顯著位置設立界樁和識別標誌。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湖區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和蒼溪縣、劍閣縣、青川縣、利州區、昭化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湖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湖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投入補償機制,依法用於湖區水土保持、生態修復、汙染防治和產業扶持等環境資源保護。第七條建立跨區域行政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湖區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湖區生態環境和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法行為。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人民政府可以對保護湖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九條市人民政府統壹負責湖區的保護工作,有關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湖區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湖區(景區)管理機構負責湖區的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安全監管、水務、農業、林業、文物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湖區的保護工作。
沿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湖區的保護工作,並落實管理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保護。
鼓勵湖區村委會(社區)、村(居)組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組織引導村(居)民參與白龍湖、亭子湖保護。第十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湖區(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湖區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協助相關部門編制白龍湖地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亭子湖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協調編制湖區各類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大單項工程規劃,並按法定程序報批各類規劃;
(三)指導和監督湖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實施;
(四)制定白龍湖、亭子湖的保護管理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五)在湖區設置標誌和標牌;
(六)協調市有關部門在湖區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水土保持方面開展聯合執法;
(七)統籌協調漁業發展規劃、捕撈管理、船舶管理和水質監測預警;
(八)建立健全湖區保護和管理制度;
(九)對湖區資源進行普查、登記和備案;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湖區管理機構按照市湖區(風景區)管理機構和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湖區的保護工作。第三章環境和資源保護第十壹條湖區的保護、建設和利用應當服從湖區總體規劃,實行統壹管理。
湖區各類專項規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統壹、多規合壹。
湖區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保、水務、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和湖區管理機構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和調查,完善湖區生態環境監測預警系統,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