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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服裝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協會名稱為廣州服裝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翻譯為廣州服裝行業協會(簡稱GCTA)。

第二條本會是由廣州市從事服裝行業生產、銷售、科研、設計及相關人員培訓的單位,服裝行業專業市場(包括服裝市場、服裝及配料市場、市場內個體工商戶)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服務政府、服務行業、服務企業;團結會員和商業力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流通和有序競爭,提高服務質量,增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發展本地服裝業與國內外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繁榮廣州經濟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本會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西湖路12號白光大廈1518室,郵政編碼510030,聯系電話83394270。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組織服裝市場開發,發布服裝市場信息,編輯專業期刊,對服裝行業的經營、改革和發展進行調查,研究行業發展的方向、目標、規劃和政策,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是總結交流服裝企業管理、改革和技術創新經驗,推薦行業先進典型,參與評選表彰工作,受政府部門委托組織科技和管理新成果的鑒定、推廣和應用;

三是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加反傾銷訴訟活動;

4.參與行業集體協商,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訴求,協調會員和行業的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

5.制定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協調知識產權、價格、同業權益糾紛,維護公平競爭;

六、受政府部門委托,對行業改革方案、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重大技術改造、投資開發項目進行初步論證;

七、參與地方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開展標準的宣傳和培訓並組織實施;

八、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相關工作,參與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資質審核;

九、參與本行業網點和市場的建設;

十、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進行行業統計,研究國內外市場動態,收集、分析和預測市場形勢,發布行業信息;

十壹、參與服務質量管理和監督;

十二、建立行業出版物、網站,開展咨詢服務;

十三、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貿易和學術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參觀、學習、研究、聯誼和參與;

十四、獨立或與相關機構合作組織專業技能、人才和職業培訓,參與職業技能鑒定,舉辦行業技術競賽和示範;

十五、舉辦、承辦、協辦服裝展銷會、訂貨會和服裝展示活動,幫助開發市場資源;

十六、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管理;

十七、發展工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八、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是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壹,支持章程;

二是有加入這個協會的意願;

3.團體會員在廣州合法註冊的社會團體、研究機構、服裝市場管理單位以及與本會工作相關的社會組織;

四、企業成員在廣州地區經工商註冊的服裝企業,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包括各種所有制、不同隸屬關系、不同體制的企業)。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首先,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授權領導機構討論通過:

三。會員卡應由董事會或授權領導機構簽發。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提議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4.獲得該協會提供的服務的優先權;

5.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協會求助;

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第二,執行安理會的決議;

第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5.承擔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6.向本會報告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員費:

壹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800元;

三、本單位常務理事每年繳納會費28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壹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超過壹年未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董事會或授權領導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嚴重違反公司章程;

2.該組織已被政府有關部門撤銷。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六條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2.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4.審議理事會關於成員除名的建議;

動詞 (verb的縮寫)對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6.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組織章程,選舉產生辦法;

8.決定終止;

9.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會員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如果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大會決議,並向大會報告;

三。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四、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協會;

5.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6.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會員資格和對會員的處罰,並提出會員的除名建議;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根據工作和友誼的需要,可以充分發揮理事的作用。可以設立壹些特別委員會或工作隊來聯絡、交流信息、調查課題、協調事務和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以行使本章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第壹、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第二十壹條第壹、二、三、六、七、八、九、十項職權,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本會秘書長提出設立分會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將通過的具體計劃提交理事會審議和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是在本行業影響力大;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壹企業中產生。主席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壹條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可邀請幾位副總裁協助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策;

第三,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聘用專職人員的實體,報行長批準;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是向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報告情況;

4.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並有權向董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和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第二,捐款;

第三,政府資助;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條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和協會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並經會員大會審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年度報告、換屆選舉、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協會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行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1.達到章程規定的目的;

2.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合並;

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

第五十條終止協會的動議,應當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五十壹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於2008年5月8日由董事會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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