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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目錄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53號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1114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4、14。

市長萬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利用價值和環境影響,按照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街道、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應當遵循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原則。

2012本市要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體系。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實施區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分類可回收物)的管理;

(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和推廣;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危險廢物(分類有害廢物)和餐飲垃圾的回收和處理,加強對危險廢物和餐飲垃圾回收和處理的監督管理;

(四)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宣傳媒體發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的監督管理;

(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規劃在內的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納入城市規劃,通過規劃布局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和動員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國土房管、環境保護、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並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安排。專業規劃應包括生活垃圾轉運和最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布局、位置、規模和處理方式。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資源化技術創新以及相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並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九條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報刊亭、地鐵、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教學活動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積極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十條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宣傳媒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安排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內容。宣傳媒體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制定宣傳計劃並實施。

第十壹條城市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1)可回收材料包括適於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未受汙染的垃圾,如紙張、塑料、玻璃和金屬等。

(二)餐廚垃圾,包括餐飲垃圾、餐廚垃圾、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垃圾,如食品交易和生產過程中丟棄的食品、蔬菜、瓜果果皮、果核等。

(三)有害廢物,包括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充電電池、廢紐扣電池、廢燈具、廢棄藥品、廢農藥、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銀制品、廢電器和電子產品等。

(4)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以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體積大的垃圾以及塑料、玻璃、紙張、布料、木材、金屬、渣土等其他混雜、汙染、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解再加工的廢舊物品,包括家具、家用電器等。

第十二條城市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由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

收集容器應實行設置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新建居住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有物業管理的商品住宅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單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產生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四)公共場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場所主管部門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責任人應當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有明顯標誌,並符合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誌》的規定。

第十三條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和相關標準,設置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和處理設施。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1)可回收材料應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點或放入可回收材料收集容器;

(二)有害廢棄物應上交有害廢棄物回收點或放入有害廢棄物收集容器中;

(三)餐廚垃圾應當放入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到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收集運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法、分類指南和實施細則,並定期修訂。

第十五條分類生活垃圾應當單獨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分類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要定時收集,廚余垃圾等垃圾每天定時收集。

有害廢棄物分類收集後,按照危險廢棄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暫時貯存。

第十六條分類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分類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裝運輸。

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廢物運輸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餐廚垃圾等垃圾的運輸由各區、縣級市環衛運輸車隊負責或者委托具有生活垃圾運輸許可證的企業負責,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路線運輸至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十七條可回收材料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綜合利用企業處置。

有害廢物應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處置。

餐廚垃圾中的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廠)處理。

第十八條餐廚垃圾中餐廚垃圾的收集、貯存、處理和處置的管理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嚴格控制廢棄物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汙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汙染。不允許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分類存放可回收材料。

有害廢物的處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將區、縣級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績效考核,並定期公布結果。

第二十三條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並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統計,並於每年第壹季度公布上壹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統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舉報和投訴。受理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在受理舉報和投訴過程中,發現有違反餐飲垃圾有害廢棄物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規定的行為,受理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未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分類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每次處以50元罰款,對單位每次處以500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收集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分類運輸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接受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在公共區域分類存放可回收物品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宣傳媒體未按本規定第十條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內容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以654.38+0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壹)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規定運輸有害廢物的;

(二)有害廢棄物不按規定處置的。

第二十八條有害廢物運輸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運行處理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或者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建立分類信息反饋和公開機制,或者未及時反饋和公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的;

(六)舉報、投訴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或者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01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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