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第五條電梯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第六條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七條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
新聞媒體、學校和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和參與電梯安全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坐電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二章生產和銷售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生產,並對電梯質量和涉及安全運行的質量負責。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維護說明書。第十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臺賬,並對其銷售的電梯質量和來源合法性負責。
電梯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約定售後服務事項。第十壹條電梯采購依法實行招標制度。用戶應通過招標購買電梯。
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發展改革等部門組織專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技術支持、故障率、售後服務、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加強對電梯采購的監督管理。第十二條電梯質量安全承諾制度。電梯的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同意並依法許可的單位進行。
用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改造電梯的,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出具質量證明,在產品銘牌和質量證明上註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並對電梯質量和涉及安全運行的質量負責。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應當接受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三十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用戶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並免費提供不少於壹年的日常維護保養。第十四條制造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電梯零配件,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制造單位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導致電梯周期性、反復性停止運行,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電梯周期性反復停止時,用戶應通知制造單位,制造單位應及時作出相應的技術說明,並協助排除故障。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自行管理,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人;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新裝電梯未移交給業主,項目建設單位為用戶的;
(四)* * *擁有產權,業主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
(5)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包含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