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最高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是什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已於2065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6月20日起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第15號(2065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1次會議通過)於2010年11月5日發布。為了正確審理房屋登記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登記機構的房屋登記行為以及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等與事項有關的行政行為或者相應的不作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主管機關的協助通知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不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登記與有關文書內容不符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登記機構作出的不改變登記內容的換發或者補發權屬證書、登記證書或者更新登記簿不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房屋登記機構作出的房屋登記行為不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登記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響: (壹)房屋滅失的;(二)房屋登記行為已被登記機構變更的;(三)生效法律文書以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登記簿或者房屋登記證書為最終證據。第四條房屋登記機構為債務人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債權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受理: (壹)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債權已經預告登記的;(二)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未經其同意轉讓房屋的;(三)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並通知房屋登記機構的;(四)房屋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債務人惡意串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同壹房屋多次轉移登記,房屋原所有權人或者原利害關系人就首次轉移登記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房屋原所有權人、原利害關系人對先行轉移登記行為和後繼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在先轉移登記訴訟請求的,或者因保護善意第三人而確認在先房屋登記違法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後續轉移登記。房屋原所有權人或者原利害關系人未就首次轉移登記提起行政訴訟,就後續轉移登記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記行政案件後,應當通知下列未提起訴訟的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 (壹)房屋登記簿上載明的權利人;(二)權利人對登記的異議、更正登記和預告登記;(三)人民法院可以確認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第七條房屋登記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請求房屋登記機構履行房屋轉移登記、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等職責的;(二)對房屋登記機構收繳房產證提起行政訴訟;(三)對行政復議變更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當事人以房屋登記行為所依據的買賣、所有權、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解決民事糾紛,處理民事糾紛的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責令中止訴訟。第九條被告對登記房屋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人保留原證據的,應當當庭出示。被告不保留原件的,應當提交與原件壹致的復印件並作出說明。當事人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第十條登記的房屋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十壹條被訴房屋登記行為涉及多個權利主體或者房屋可以分割的,其中部分因違法登記應當撤銷,部分可以撤銷。被告房屋登記行為違法,但該行為已被登記機構變更,判決確認被告行為違法。如果被告的房屋登記違法,但判決撤銷會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房屋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判決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不撤銷登記。第十二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原告造成損害的,房屋登記機構未盡到合理審慎義務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和在損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違法登記,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房屋登記機構與第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相關司法解釋,凡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行政案件參照本規定執行。如有疑問,還可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 上一篇:如何解凍貨車幫
  • 下一篇:電子商務法的頒布對珠寶電子商務的影響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