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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是指廣泛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的活動。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普活動的開展。第四條科普是公益事業。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長期、穩定、有效發展的原則,面向經濟、面向基層、面向公眾,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第五條禁止以科普為名進行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七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科普工作的規劃、綜合協調、政策指導、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學校學生科普教育,並會同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組織全市青少年科普教育。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科普工作。第八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組織日常性、群眾性、社會性科普活動。

市科學技術協會參與制定全市科普規劃和計劃。第九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市科普規劃和計劃,結合各自實際,開展科普活動。第十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信息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科普宣傳活動。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建設納入本級市政和文化設施建設規劃,根據科普事業發展的需要,建設以科普教育為主要功能的科普場館。

政府投資建設的以科普教育為主要功能的科普場所不得挪作他用;確需挪作他用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投資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宮、少年宮、文化公園、兒童活動中心、動物園、植物園、森林公園等場所,應當利用其科普資源,支持科普教育設施開展科普活動。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投資建設科普場所。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設立的科技、教育、文化、旅遊、娛樂等場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組織利用其科普資源或者向社會開放具有科普教育功能的場地和設施,開展科普活動。第十四條科普場所可以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合作,結合科技成果推廣和生產技術教學開展科普活動。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科普場所可以申請被市人民政府認定為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基地(以下簡稱市科普基地):

(壹)具有能夠開展科普活動的壹定規模的場地和設施;

(二)提供定期更新的科普圖片、信息展示和實踐設施;

(三)有專職講師和導師。第十六條市科普基地的認定,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科學技術協會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定期對市科普基地進行再評估,不符合條件的,按原評估程序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資格。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參照公益性。教育政策支持市科普基地,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大型科普活動優先安排在市科普基地。第十八條市科普基地應當配合實施重大科技(科普)活動計劃。

市科普基地應當優先安排中小學生的科普活動,並給予門票、場地租金等優惠。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逐年增加。

市級科普經費每年按以下規定安排:

(壹)在市自然科學費中劃撥不低於3%的科普經費,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安排使用;

(二)在市教育附加費中撥付不低於1%的科普經費,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安排;

(三)市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的科普專項經費,由市科協使用。

區、縣級市科普經費可參照本條第二款執行。第二十條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科普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第二十壹條以科普為主要工作內容的各級各類科技社會團體等科普組織,可以向政府和有關部門申請科普活動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和資助。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對其從事科普創作、參與科普學術交流和開展科普研究的人員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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