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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安全施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防範和化解社會風險,形成“廣州* * *建* *治* *享平安”的社會治理格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安全活動。第三條平安建設遵循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黨的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第四條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和指導實施與平安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平安建設的決議、決定;

(三)編制安全建設規劃,研究安全建設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五)建立並實施安全施工考核、獎懲制度;

(六)協調推進平安建設的其他事項。

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鎮街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在市、區組織協調機構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群防群治、基層社會治理等活動,協調指導社區矯正、社區戒毒、社會治安防控、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第五條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根據平安建設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單位為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成員單位,並實行動態調整。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成員單位應當遵守本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的各項制度,執行會議決議和決定,履行相應的平安建設職責,對本行業、本系統的平安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六條安全施工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制定平安建設中長期和年度工作目標。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平安建設長遠和年度工作目標,確定本單位的工作目標和任務,落實目標管理責任。

安全施工實行領導負責制。國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系統或者單位安全建設的第壹責任人,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建設的第壹責任人。第七條區、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作為平安建設平臺,應當建立調度、分辦、協調等工作機制,開展社會風險排查、研判、防控、矛盾化解和平安建設宣傳等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安全建設相關職責,將安全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建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規範化建設,為安全建設提供保障。第九條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安全施工相關法律法規、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果納入安全施工宣傳教育內容,開展安全施工宣傳教育。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平安建設宣傳,支持法律服務工作者發揮專業優勢開展平安建設法治宣傳,支持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開展平安建設公益宣傳。

家庭、學校和社會應當相互配合,對青少年進行安全建設的宣傳教育,防止青少年受毒品、邪教等不良思想的影響。第二章基礎設施建設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社會風險調查、分析和研判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和行業的社會風險進行調查、分析和研判,收集和監測社會風險隱患信息,研判和預測社會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制定相應的分級預警制度。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辦公室提交行業、系統重大社會風險評估報告,根據高等級風險預警信號,制定防範和處置預案和措施,及時化解和處置。處置工作涉及多個行業、部門和地區的,由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辦公室統籌協調。

防治結束後,有關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對公共事件防控、社會治安和犯罪防控、矛盾糾紛化解等防治措施的效果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優化調整相關措施。第十壹條重大行政決策和重大建設項目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產生影響的,並應進行社會安全穩定風險評估。

開展社會安全穩定風險評估,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對決策或工程的風險可控性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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