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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維護巡遊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巡遊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巡遊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營運許可,設置客運服務標誌,可以巡遊招攬乘客,在站點候客並提供電召服務,根據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七座以下載客汽車。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巡遊出租汽車的客運經營、管理、服務及其他相關活動。第四條巡遊出租汽車客運行業應當遵循統籌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公眾的原則。

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應當以乘客為導向,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優質的個性化出行服務。

本市鼓勵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構建經營者和駕駛員共同承擔經營風險、合理分配利益的經營模式。第五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互聯網等技術,統籌建設全市巡遊出租汽車運營、監管和服務統壹平臺,創新運營和監管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巡遊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管理。

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財政、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出行需求,根據巡遊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巡遊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巡遊出租汽車運力總量調控機制,科學確定投放運力條件,合理投放巡遊出租汽車運力指標。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動態監測機制,每年對市場供求、城鄉交通狀況、道路資源承載能力、巡遊出租汽車行業運營、計價器和計價設備數據進行評估分析;滿足交付運力條件時,應當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交付運力指標。第八條巡遊出租汽車價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巡遊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等其他增值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遊出租汽車運價合理形成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綜合考慮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完善定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油價格聯動辦法。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對巡遊出租汽車運價進行壹次綜合評價,評價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九條本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開展下列活動:

(壹)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和合同示範文本;

(二)倡導、教育、督促旅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三)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行業合理訴求,做好出租汽車經營者與駕駛員、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

(四)調解旅遊出租汽車經營者之間、旅遊出租汽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之間的矛盾糾紛;

(五)為會員開展業務培訓和提供行業信息等服務;

(六)指導旅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制定合理的市場調節價增值服務定價規則;

(七)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活動。

巡遊出租汽車客運行業協會應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違法行為、失信行為、投訴舉報、客運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和應用,督促行業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行業服務質量。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十條本市巡遊出租汽車運力指標投放計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巡遊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發展規劃和巡遊出租汽車客運動態監測評估情況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的運能指標投放計劃由所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納入全市巡遊出租汽車運能指標投放計劃。

本市巡遊出租汽車運力指標投放計劃應當包括擬投放的巡遊出租汽車運力指標數量、時長、運營方式、運營區域等內容,並明確無障礙巡遊出租汽車運力指標投放計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本市巡遊出租汽車運力指標投放計劃時,應當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者網上征求意見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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