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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建立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決策、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人民政府使用壹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國家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投資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投資補貼、貼息等。第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年度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綜合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國有資產、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環保、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加強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第五條政府投資規模應當與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政府財力,研究提出政府投資規模建議。第六條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建設規劃,符合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的規定。

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防止超計劃建設。

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應當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應堅持概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第七條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區域規劃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發展建設規劃,在聽取公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財力狀況編制本級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第八條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註入方式的投資項目,按照前期工作審批程序,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

以投資補助或者貼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編制。第九條審批部門在審批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和公眾的意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第十條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資項目儲備制度。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提出投資項目,開展項目前期研究工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市投資部門將其納入投資項目儲備庫。第十壹條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查,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初步設計概算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投資概算差額超過10%,或者建設單位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建設規模和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第十二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投資主管部門申報本部門年度投資計劃項目:

(1)續建項目可直接申報並納入年度投資項目計劃;

(二)新開工項目壹般應從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擇,初步設計和概算經批準後可申報納入年度投資項目計劃。第十三條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年度投資項目進行審核,編制並提出年度投資項目計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查。第十四條年度投資項目計劃草案編制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投資總規模和重大項目計劃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全體會議,審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年度總投資規模和重大項目計劃草案,並提出初步報告。

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說明投資項目計劃草案編制的原則和有關問題。第十五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在45日內下達年度投資項目計劃,並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年度投資總規模和重大投資項目計劃,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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