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是著作權人創作的作品因發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而產生的財產權,不同於著作權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權,可以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下列財產權:1。生育權。即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第二,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作品復制品的權利;第三,租賃權。即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有償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第四,作品的展示權。即公開展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5.表演的權利。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第六,展示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美術、攝影、電影以及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7.轉播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通過擴音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八、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九、拍攝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XI。翻譯權。即把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十二。集會的權利。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三。報酬權。著作權人發表作品,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著作權,按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權利;十四、依法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客觀性:
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是著作權人創作的作品因發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而產生的財產權,不同於著作權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權,可以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下列財產權:1。生育權。即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第二,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作品復制品的權利;第三,租賃權。即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有償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第四,作品的展示權。即公開展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5.表演的權利。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第六,展示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美術、攝影、電影以及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7.轉播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通過擴音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八、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九、拍攝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XI。翻譯權。即把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十二。集會的權利。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三。報酬權。著作權人發表作品,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著作權,按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權利;十四、依法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