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問題
(1)執法相對隨意。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法律依據不準確,對壹些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以罰款代替行政拘留;執法不公,同樣的違法行為因人而異,數額和處罰差別很大。有些人受到了懲罰,有些人則幸免於難;有的處罰非常嚴厲,有的卻無傷大雅,違背了執法的嚴肅性。
(二)執法行為不規範。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法律程序適用不準確,重實體輕程序,部分當事人未按規定程序告知,存在粗心、不全、不到位等問題。
(3)執法程序不嚴謹。在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不認真履行告知程序,只是走馬觀花,無法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4)執法文書不嚴。法律文書中,對違法行為的定性不準確,用詞不規範;有的不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有的處罰案卷不規範,粗制濫造。
二、主要整改措施
(壹)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解決隨意性問題
公安交管的行政執法權大部分屬於自由裁量權。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工作中必須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則。也就是說,行政決策必須以明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它既要符合壹般意義,又要符合法治理念。
(二)堅持平衡並重的原則,真正解決執法錯位問題。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執法不是壹個簡單的貫徹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過程,而是壹個由權限、事實、法律、程序等多種基本因素綜合作用的過程。只有使法律高於權力,權力與權利相平衡,實體與程序並重,合法合理,才能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逐步實現依法行政。
第壹,要正確處理法律與權力的關系。在我們的執法活動中,存在著權力大於法律的現象。要從根本上解決人治與法治的關系,執法人員必須樹立正確的法律規範意識,在行政執法中壹切有法可依,壹切以法律為依據。
二是正確處理治安管理與當事人權利的關系。行政權力不應過度限制或損害相對人的權利。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應當特別強調行政執法權應當與行政相對人平等。
第三,公安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實體與程序並重。程序性法規具有獨立的價值,可以為執法者設定程序性義務,賦予行政相對人程序性權利,如要求復議、聽證等,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抑制行政權力的濫用和任意擴張。
因此,在執法過程中,必須以權威為前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程序為保障,這是保證公安行政執法合法性的必要原則。
(三)必須加強內外執法監督,嚴肅查處執法過錯責任行為。
對公安交管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必須建立相對完善的法律監督體系和制度。如: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社會公眾的監督。目前公安交管執法活動主要采取內部監督,通過建立和實施以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為主要內容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執法行為進行約束和規範,主要包括:壹是主管公安機關對同級公安交管機構和上級公安交管機構的執法進行監督;二是紀檢機構的執法監督。通過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懲處其違法行為,可以督促和引導公安交管執法人員積極加強法律素質修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案的意識,自覺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四)加強業務培訓,全面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公安交管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是適應新形勢的迫切要求。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對公安交管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和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特別是交通管理監督檢查、審批、發證、處罰與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密切相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做到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堅持把提高隊伍素質作為壹項長期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改變隊伍的知識結構,不斷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從而保證公安交管執法的制度化、規範化。
(五)認真落實省委政法委書記趙在此次專項整治活動中提出的“四不參與”。
第壹,不參與本職執法工作以外的第二職業,尤其是商業活動。
第二,不參加各種形式的招商引資和項目引進活動。
三是不參與與執法單位和個人利益掛鉤的經濟法律活動。
第四,不參加與當事人有關的各種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