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種植和養護樹、竹、花、草,保護、擴大和恢復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區域、地段和山體植被的活動。
義務植樹和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市綠化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領導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城鄉綠化壹體化體系建設。
本市管理的綠地、山嶺和國有林地需要財政投入的,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四條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園林、城鎮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財政、水務、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化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實行目標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具體目標和責任清單,將綠化工作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第六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綠化建設和保護。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大綠化宣傳力度,普及綠化知識,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綠化建設和保護。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生態林業發展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山體保護與利用規劃等綠化專項規劃。
編制綠化專項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兼顧近期和遠期發展需要,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和城市風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第九條實行林業生態紅線、城市綠線和山體保護線管理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除執行法律法規外,林業主管部門還應根據森林形狀和結構組織實施林相和林分改造,提高森林質量;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森林公園建設,提升森林景觀。第十壹條城市綠化建設按照下列規定明確責任:
(壹)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企業的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二)公園、廣場、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區域的綠地由其管理機構管理,沒有管理機構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管理;
(三)建設單位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綠化。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化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二條工程遺址、破損山體、廢棄地、地質災害遺址等山體植被的生態恢復,按照誰損壞誰修復、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責任人;不能確定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山地植被生態修復應當按照保護優先、壹山壹策的方式實施,合理配置喬、灌、草、藤等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提高山地植被的綜合覆蓋度,恢復、提升和提升山地的自然景觀和生態功能。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村民進行村莊綠化建設,組織村民對宜綠化的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叢地以及河流、道路周圍的空隙進行綠化。
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為前款規定的綠化建設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第十四條綠化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實施,突出特色,充分利用鄉土植物和其他適合當地氣候、土壤、環境的植物,擴大城市樹木花草的種植範圍。
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苗圃、花壇、草壇的林木種苗生產,加強鄉土植物和城市樹木花卉的培育,鼓勵和支持專業戶和有條件的單位開展育苗活動。第十五條建制鎮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居住區和城市主幹道不低於30%;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療養院、公共文化設施等。不低於35%;
(三)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傳統街區等。不低於20%;
(4)不低於30%的工業企業排放粉塵、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氣汙染物,按照國家標準設置防護林帶;
(五)其他項目不低於25%。
屬於棚戶區、城中村等舊城區改造的,前款規定的比例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5%。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