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要與區域發展相結合,以扶貧帶動區域發展,以區域發展帶動扶貧。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扶貧工作,實行省負總責、市(州)縣落實、鄉(鎮)村落實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重大扶貧目標責任和考核制度。
省人民政府負責扶貧工作目標確定、項目發布、資金投入、組織動員、檢查指導;市(州)、縣人民政府落實,負責進度安排、項目落地、資金使用、人力調配,並推動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認定和退出貧困戶,落實扶貧措施。第七條縣級以上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對本部門、本行業扶貧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部門間的溝通協作,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行業扶貧工作的第壹責任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扶貧開發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適應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的需要;貧困鄉鎮要建立扶貧開發機構,根據扶貧開發任務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其他有扶貧開發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貧困村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第九條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扶貧開發活動。各級人民政府要為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活動搭建平臺、暢通渠道、提供服務,引導社會各界全面參與扶貧開發。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扶貧對象在扶貧開發活動中的發展權、選擇權、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扶貧對象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積極參與扶貧開發活動,通過自力更生、艱苦奮鬥,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宣傳解讀扶貧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關註、支持和參與扶貧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設專欄宣傳報道扶貧開發活動,刊登和播放具有公益性和救助性的扶貧廣告。第二章扶貧對象和範圍第十二條扶貧對象是指符合國家扶貧標準的貧困人口。
扶貧範圍包括貧困縣、貧困鎮、貧困村等貧困地區和貧困戶。第十三條精準識別扶貧對象和貧困縣、鎮、村、貧困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程序規範、民主測評、嚴格評價、群眾公認、社會認可的原則。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扶貧對象納入精準扶貧建檔立卡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扶貧對象精準識別機制,逐戶核查基本情況和致貧原因,依托精準扶貧大數據管理平臺,對貧困縣、貧困鎮、貧困村、貧困戶實行建檔立卡和動態管理。第十五條扶貧對象以戶為單位,由農村居民向當地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級初審、村民代表會議審核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審核公示,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在農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公布。每次公示和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天。
農戶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申請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調查核實;農戶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申請復核,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