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監督。第三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各行政公署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局是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法監督機關),負責本地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法制機構是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的執行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指導下,做好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
(四)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第七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壹年後的第壹季度,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第八條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執法監督機關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備案。執法監督機關發現備案規章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按照國務院發布的《規章備案規定》辦理;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的,應當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需要授予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政執法權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委托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二)受委托組織應當是常設機構,並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三)行政公署、市、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執法的,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委托執法的,報行署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於違法設立執法組織或者不當授權委托的,有關執法監督機關有權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撤銷或者糾正。第十壹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執法監督機關備案。重大行政處罰的範圍和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復議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辦理;在備案或者案件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通知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撤銷、糾正或者責令其作出新的處罰決定,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撤銷或者糾正。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執法檔案,做好行政執法統計工作。第十二條執法監督機關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監督制度。對國家權力機關交辦的以及通過其他方式反映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應當認真組織或者督促行政執法機關調查處理。第十三條執法監察機關負責協調行政執法中的爭議。對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十四條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監督員在開展執法和執法監督活動時,應當出示證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頒發。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執法監督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省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由省人民政府執法監督機關頒發聘書。行署、市、縣(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由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頒發聘書。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聘用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