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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2008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電力設施,維護公共安全,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力量;設施保護的領導,做好公安、電力、工商、林業、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的組織協調工作。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電力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第六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盜竊、破壞、哄搶或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案件;並應加強與電力管理部門的合作,宣傳和貫徹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七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並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同時通知電力設施管理單位。

對維護和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電力設施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區第八條發電設施和變電設施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區:

(壹)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以外的各種專用管道(溝)、貯灰場、井、泵站、冷卻塔、油庫、大壩、道路、鐵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裝置、防雷裝置、消防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

發電廠(站)專用輸水、輸油、輸灰管道保護區為65438+兩側0.5m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

(三)水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包括支洞)、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以及廠房與大壩之間的通訊設施;及其相關的輔助設施。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

(壹)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爬塔用梯子和腳釘、跨越航道導線的防護設施、專用道路巡視維護標誌、巡(保)站船舶、橋梁及相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和地下電力電纜及電纜連接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架、電纜井、蓋板、檢修孔、標誌物、標誌及相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變壓器、熔斷器、計量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相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壹)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水平向外延伸並垂直於地面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壹般情況下,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0千伏5米

5 kV-110 kV 10米

220千伏15m

500千伏20米

在工廠、礦山、城鎮等人口密集區。·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的條件下,與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1米

1.5米

35kV 3m

110千伏4m

500千伏5米

220千伏8.5米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第三章電力設施保護第十壹條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電力設施產權單位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壹)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誌:

1.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區;

2.架空電力線路與人類活動頻繁的地區;

3.車輛和機械經常穿越架空電力線的地方;

4.電力線上的變壓器平臺。

(二)地下電纜敷設後,應當設立永久性標誌,並將地下電纜的位置書面告知有關部門。第十二條按照專業護線與群眾護線相結合的原則,做好護線工作。

電力線路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與沿線單位和群眾線路保護組織簽訂線路保護責任書,明確責任,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線路保護人員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培訓,並持有線路保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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