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1.醫療期屆滿需要註意什麽:①必須滿足“職工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條件;(2)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3)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4)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醫療補助。1.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解除(書面通知樣本見附件)。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可以解散(不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3.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企業。企業單方解散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即:終止、提前通知終止、經濟性裁員。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1.員工可以被解雇(無需事先通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企業因員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書面通知格式見附件)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企業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3.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裁員方案(包括被裁員工名單、裁員時間和實施步驟、依照法律法規對被裁員工的經濟補償措施)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6500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因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壹般來說,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做到三點:壹是辭退員工的事實依據充分;二是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準確;第三,辭退員工的操作程序合法。司法實踐中,有時會發現用人單位在滿足前兩項的基礎上,疏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導致敗訴。對於雇主來說,這應該是應該避免的。那麽,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走什麽樣的程序呢?1、經濟性裁員,企業必須履行以下法定程序:壹是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供生產經營情況;第二,提出裁減人員的計劃;三、征求工會或全體員工對裁員方案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第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和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第五,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員計劃,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員證明。其他情形用人單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需履行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單方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告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此外,用人單位還需要註意提前通知的期限、書面通知的形式以及工會的提前通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