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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壹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的雷電災害防禦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在本單位宣傳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負責雷電天氣監測,並按照職責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警報和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所需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後,應當及時免費向公眾傳播。第七條下列建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壹)《建築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壹、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

(三)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油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遊、文物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遊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八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資料應當由建設單位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經審核合格後,發給防雷裝置設計批準書;未經審核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設計的變更和修改應重新提交審批。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批復。

防雷裝置的設計者和設計單位應當對防雷裝置的設計負責。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批準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其中,隱蔽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按照相關規範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依據。第十條防雷裝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明;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驗收。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明。第十壹條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者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不得擅自移動、改動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第十二條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在資質範圍內開展相關活動。

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應當執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十五條防雷工程建設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具有產品合格證明和使用說明書,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書面告知省氣象主管機構。第十六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雷電災害調查。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鑒定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工程、重點工程、易燃易爆場所等建設項目的雷擊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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