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2022年修訂)

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預防和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保護人體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其他人工飼養、捕捉的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皮、毛、毛、臟器、脂肪、血液、精液、蛋、胚胎、骨、蹄、頭、角、腱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

本條例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凈化、消除、檢疫以及病死動物和病畜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將動物防疫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動物防疫機構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做好動物防疫物資應急儲備和供應。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配備專職動物防疫管理人員,主要承擔下列動物疫情防控職責:

(壹)組織本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二)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狗、貓的控制和處置工作,防止疫病傳播;

(三)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犬類防疫管理工作;

(四)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

(五)負責組織收集、處理和追查城市公共場所和農村發現的死亡畜禽;

(六)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防疫工作,指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衛生健康、林業、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商務、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監督的相關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重大疫情風險評估等防治技術工作;承擔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的技術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城鎮或者特定區域派出獸醫機構或者工作人員。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基層動物防疫人員的引進、培訓和生活津貼保障制度,對長期在基層服務的動物防疫人員在就業、職稱評定和晉升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第九條鼓勵和引導有關科研機構、動物診療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服務機構開展動物防疫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大型動物養殖場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帶。

鼓勵和支持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水產養殖保險。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凈化和撲滅第十條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應當實施強制免疫。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規劃,制定全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市、州、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規劃,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免疫實施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消毒、畜禽標識等工作,並協助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全省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

市、州、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進行監測和調查,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生產、經營、加工、貯藏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

  • 上一篇:關於印發《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土資源部第[]號)
  • 下一篇:國企職工產假工資怎麽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