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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擴建、改建、拆除等建築活動以及對建築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統壹、公開、有序的原則。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鎖或者壟斷建築市場。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建築工程發包和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建築業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建築工程的科學技術進步。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築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全省專業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建築市場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將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招標投標、抗震、工程造價等委托給相應的機構具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建築市場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並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進行查閱、復制;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四)對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強制性標準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斷施工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活動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活動投訴制度,根據各自職責受理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第三章施工許可第十條下列單位應當依法登記註冊,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2)從事工程建設和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企業;

(三)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等機構;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前款規定的單位涉及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的,應當在承接工程前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許可。

施工單位在承接工程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壹條依法取得建設工程執業資格的人員,經註冊後,可以在註冊執業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建設工程執業人員可以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管理和施工單位申請註冊執業;具有多項資質的,只能在壹個單位註冊。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垂直運輸機械操作工、安裝拆卸工、爆破工、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並取得技術崗位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對參加建築活動的勞動者進行崗前技術和安全生產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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