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是指農作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和根、莖、苗、芽、葉、花。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作物種子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依法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農作物種子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種子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現代種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創新、品種選育、良種選育與推廣、種子生產與基地建設、種子質量監督管理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種子儲備、監督、管理和服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建設儲備設施,改善儲備條件。儲備的農作物種子主要用於生產需要和發生災害時的余缺調劑,確保農業生產安全。
省人民政府負責本省重點發展的主要農作物種子和特色農作物種子儲備,市、州人民政府負責本地特色農作物種子儲備。儲備種子應定期檢查,並每年更新。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服務地方特色優勢農作物種業發展,鼓勵和支持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生產、更新和推廣。
對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推廣、科研、繁育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第八條農業種質資源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禁止采集或者砍伐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采集或者收獲農作物種質資源的,采集或者收獲者應當將利用情況告知省種子管理機構。省級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對涉及的內容保密。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創新、利用和管理,負責組織農作物種質資源的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省重點保護的可利用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種質資源庫,並根據需要建立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種質資源,重點保護下列種質資源:
(壹)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名錄的天然農作物種質資源;
(二)本省稀有、瀕危和特有的農業種質資源;
(三)具有鮮明優勢或者特殊價值的農業種質資源;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農作物種質資源。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農作物種質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農作物種質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土地承包者給予適當補償。
占用農業種質資源庫、種質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須經原設立機關同意。第十壹條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1)收集和切割天然種質資源;
(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
(三)傾倒、堆放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排放廢氣、汙水;
(四)露天開采、挖砂取土;
(五)開墾、放牧、燒荒;
(六)其他損害農作物種質資源及其環境的行為。第十二條農作物種質資源庫、種質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區是公共資源,依法開放使用。
鼓勵科研育種機構和種子企業對收集和保護的農業種質資源開展種質創新、新品種選育和產業化開發等研究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