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具有明確的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的固定生產場所;
(三)有與註冊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技術質量及相關管理制度。第五條投標印刷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簽署的同意意見;
(二)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批準,並頒發《印刷許可證》;
(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從事商標、稅務發票、包裝裝潢、國家秘密載體、地圖等印刷業務,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輕工、保密、測繪等有關部門批準,並發給許可證;
(五)持本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準,並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和前款規定辦理。第六條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從事印刷業務。第七條印刷企業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歇業、轉業、合並、分立、遷移時,必須向原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第八條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印刷廠,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和輕工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向公安機關備案。未經公安機關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登記,不得從事對外營業性印刷業務。需要辦理對外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第九條印刷企業必須建立印刷、登記、生產、檢驗、印刷監制、銷售監制、儲存和交付等管理制度。
印刷印刷品必須由指定人員登記。委托單位印刷的,應當登記委托印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身份證、印刷內容和數量;印刷個人印刷品時,應當登記委托人的身份證、地址、印刷內容和數量。按照規定需要批準的,還應當登記印制的批準書的名稱和編號。
印刷品登記簿(冊)應按年月裝訂,保存三年後,經縣(市、特區、區)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銷毀。第三章圖書報刊印刷管理第十條圖書報刊印刷實行定點印刷和許可制度。第十壹條具備印刷書報刊條件的企業,可以向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定點印刷資格和印刷許可證。
(壹)申請國家和省級書報刊定點印刷的,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二)申請圖書、報紙、期刊印刷許可證,由地(市)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三)內部資料印刷許可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報上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批準,並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國家和省指定的書報刊印刷企業可以印刷省內外出版單位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的內部資料;持有《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以印刷非出版單位的內部資料,但印刷正式出版物必須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持有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印刷內部資料,但不得印刷正式出版物。
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印刷企業可以印刷境外出版物,但應當全部運出境外。如果需要在國內銷售,必須辦理相關進口手續。第十三條印刷企業印刷圖書、報紙和內部資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印刷出版單位的正式出版物必須驗證出版單位出具的原始發行清單和印刷清單;
(2)承印內部資料的,需核實承印單位主管部門的批文原件和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承印內部資料許可證》原件;
(三)印刷圖書、報紙或內部資料,必須按規定在出版物的版權頁上印刷圖書的標準書號、報紙登記證號和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號,並完整印刷出版單位、作者或編輯(翻譯)、出版單位、印刷單位的名稱、開本、張數、印數、出版日期和版本;圖書和官方期刊必須在規定位置印制統壹條碼;
(四)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印刷、銷售或者轉讓印刷,不得出租或者轉讓他人復制委托印刷的紙型、版材和底片;
(五)委托省外出版單位、非出版單位印刷圖書報刊時,需核實印刷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文原件和貴州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文原件;
(6)印刷法律、法規、規章的匯編、選擇和分類,按照《法規匯編出版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