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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進汙染防治工作的決議》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生態環境保護遵循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山水林田湖草同體的理念,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組織領導,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統籌研究和處理重大問題,組織制定和實施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態化、穩定化的財政投入機制。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全面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第壹責任人,其他有關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定期帶頭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和其他規定,履行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職責。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綜合保稅區等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壹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建築施工揚塵、餐飲服務業油煙、露天燒烤、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煙花爆竹等汙染行使行政處罰權。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節約能源資源,踐行綠色消費,堅持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減少廢物產生,積極參與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榮譽制度。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省人民政府每5年表彰獎勵壹次。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和知識普及,定期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教育,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提供便利條件。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知識納入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和增強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教育和引導學生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實踐活動;各級行政學院應當對學生進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教育。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幹部職工進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九條堅持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下達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並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功能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劃定生態功能區劃,實施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統壹的生態環境數據管理系統,依托全省統壹的數據交換平臺,為本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數據支撐,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管理。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治理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積極協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十三條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規劃時,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制有關土地利用規劃和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未依法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已經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應當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作為納入規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並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簡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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