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水利設施綜合利用;
(二)灌溉工程設施;
(3)地方水電工程設施;
(四)防洪排澇工程設施;
(五)水利供水工程設施;
(6)水土保持工程設施;
(七)水文、防洪、水庫漁業和水利旅遊工程設施;
(八)與水利工程配套的相關附屬設施和設備。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督促水利設施管理部門管好用好水利設施,充分發揮其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設施的行業管理,為水利設施管理提供良好服務。第四條水利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有水利資產的監督管理,明晰產權,防止國有水利資產流失。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危害水利設施安全、侵占和汙染工程水域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第七條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規模和效益範圍進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在統壹調度的前提下,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小型水利設施。
重點水利工程必須設立管理機構。水利灌溉工程應采取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方式,成立灌區管理委員會。跨區域的村級以上水利灌溉設施,由上壹級地方政府組織成立灌區管理委員會。第八條水利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水利水電工程技術規範的要求,定期對水利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養護,確保水利設施安全正常運行。第九條具有防洪、供水、發電等綜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工程,應當制定合理的水量分配方案、防洪計劃和汛期工程運行計劃,按照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工程運行方案和計劃,不得擅自開閘放水或閉閘蓄水,不得幹擾或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申報具有防洪、供水、發電等綜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工程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防洪方案和汛期工程運行方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小型(2)以上水利工程的功能轉換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有原有功能的替代工程或措施;
(2)管理範圍內水土資源的綜合利用和開發,不得影響工程的安全運行,不得改變原有功能效益的正常發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要求的進行審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動員群眾開展水利冬修春補活動,指導和督促水利設施管理單位建立健全工程運行和用水制度,最大限度發揮水利設施效益。第十壹條水利設施管理單位實行獨立經濟核算。預算管理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工程情況確定。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防洪排澇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資金來源,如工程運行管理費、折舊費、大修理費等,並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第十二條因建設需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水利設施的,占用者必須按工程管理權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建設具有可觀效益的替代工程;替代項目不能建設的,按建設項目現行價格按總投資支付開發補償費。
因占用水利設施或者水利設施保護管理範圍內的灌溉水源、供水水源和其他自然資源,給水利設施管理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占用者應當負責賠償。
因建設確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水利設施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論證報告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並提交下列材料;(壹)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報告;(二)原項目設計、批準和驗收文件及圖紙;(三)建設占用水利設施的設計文件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四)占用水利設施的補償協議或替代方案等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