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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素質,保證行政復議工作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貴州省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人員,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行政復議人員資格並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

本省行政復議機關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具備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全省行政復議人員的資格管理。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人員的資格管理,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本級政府及其部門行政復議人員的資格管理。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並通過全省統壹的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考試,可以取得行政復議人員資格:

(壹)是國家公務員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人員;

(二)取得法律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非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經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考核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復議人員資格:

(壹)取得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工作滿3年;

(二)取得非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工作連續滿4年;

(三)年齡45周歲以上,從事法律工作滿5年。第六條取得國家司法考試資格並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經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後,可以直接取得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第七條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壹般每年舉行壹次。考試由法律綜合知識和行政復議實務兩部分組成。考試大綱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制定。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請貴州省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證書:

(壹)個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簽署意見;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者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主管部門;

(四)經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同意,頒發資格證書。

貴州省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證書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制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取得行政復議人員資格並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參加法律知識和專業培訓。第十條取得行政復議人員資格並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貴州省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職責。第十壹條取得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發證機關註銷,並收回《貴州省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證書》:

(壹)不依法履行或者拒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

(二)打擊報復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代理人及其近親屬的;

(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索賄受賄等行為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貴州省行政復議條例》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被行政復議取消資格的,不得再次取得資格。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壹)公開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考試試題;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頒發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證書或者辦理相關考核、評估手續;

(三)拒絕頒發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證書或者為合格人員辦理相關考試、考核手續的。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0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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