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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夜郎湖水資源,保障人民生活和生產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夜郎湖流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夜郎湖流域所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汙染防治、環境保護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夜郎湖水資源和環境保護。第四條夜郎湖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加強保護、綜合利用、科學發展的原則,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用水和旅遊業發展需要。

夜郎湖水汙染防治應全面規劃,分段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第五條夜郎湖水汙染防治和環境生態保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夜郎湖水資源和環境的義務,並有權監督和舉報汙染和損害水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對保護和改善夜郎湖水資源和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汙染防治第七條夜郎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應當在夜郎湖周邊壹定區域內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具體範圍由安順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準保護區範圍由普定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安順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分別適用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和ⅲ類標準。第九條在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新建、擴建造成嚴重水汙染的項目和其他嚴重破壞生態的設施;

(二)禁止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渣、工業廢液、生活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三)禁止在水中清洗盛裝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汙染物的船舶、車輛和容器;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五)禁止使用電、炸藥和藥物殺魚。第十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重建旅遊項目不得增加汙染物排放總量,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二)控制汙染物排放總量,排汙口原排放的汙水不達標,必須限期治理;

(三)禁止在碼頭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禁止在水上設置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

(五)禁止從事餌料養殖。第十壹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向水體排放汙水;

(二)禁止堆放廢渣、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可能汙染水體的物品;

(三)禁止設置與供水無關的油庫和碼頭,禁止停靠與水源保護無關的船舶;

(4)禁止旅遊、遊泳;

(五)禁止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第十二條在夜郎湖航行的船舶應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治水汙染的設備,逐步使用清潔能源,並持有船檢部門頒發的證書。第十三條入湖河流上遊相關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水汙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確保入夜郎湖水質達到規定標準。第三章生態環境保護第十四條禁止破壞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地形地貌和植被,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二級保護區內開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礦。第十五條在夜郎湖水資源和環境保護範圍內應當大力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蓋率,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開墾,已經開墾的必須限期退耕還林還草。第十六條開展小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逐步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發展生態農業,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植物生長激素,防止土地和農畜產品汙染。提倡使用無磷洗滌劑。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夜郎湖水資源和環境保護,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跨行政區域難以解決的問題,報請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夜郎湖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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