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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綿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綿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適應城市發展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所劃定的範圍,以及機場、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區、城市水源保護區、重要交通、電力設施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進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規定所稱建設,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人防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管線、對外交通設施等壹切地上和地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治理河道、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

第四條綿陽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綿陽市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舊城改造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研究確定城市風貌特色,審批主要街景規劃、重要建築設計方案、城市綠地和城市雕塑實施方案;協調解決城市規劃實施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審批計劃管理的技術規定。

綿陽市規劃委員會專家組負責綿陽市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舊城改造規劃、各類專業規劃、城市風貌特色、重要建築方案的技術論證,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或鄉(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涪城區、遊仙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編制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編制。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城市規劃工作的需要,要求駐市單位提供編制過程中必需的基礎資料。

第九條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建設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分區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技術要求組織編制。

專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城市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非建制鎮、村莊的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壹條部隊、鐵路、黨政機關、開發區等。位於城市規劃區內具有特殊性質,且用地規模超過3公頃的,應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從事城市規劃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質。

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設計的設計單位,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否則規劃設計成果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使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壹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地形圖,並具備必要的城市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以及自然、資源、歷史、現狀和社會經濟發展等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測繪和城市勘測的單位,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進行資質驗證。否則,測繪成果將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的深度和內容要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城市規劃辦法》及其技術規定。

第三章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綿陽市城市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必須經過市規劃委員會專家組的論證和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

第十七條綿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征得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同意。

第十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批前,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論證,通過各種有效渠道,認真集中采納各方面的正確意見。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規劃區內非建制鎮、村莊的規劃,應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編制城市專業規劃的單位,必須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綜合協調。

第二十壹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二十二條城市規劃經批準後,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規劃文件、圖紙和資料,按照國家保密法辦理。

第四章城市開發建設原則

第二十三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符合城市經濟發展的要求,統籌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第二十四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重視環境保護。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得汙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五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註意節約土地,充分合理利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

第二十六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保護具有歷史紀念意義和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傳統街區、建築物、構築物、遺址和遺跡。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前款規定的傳統街區、建築物、構築物、遺址、遺跡,並制定具體的保護規劃和規劃管理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符合相應區域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建築間距等相關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城市規劃中預留或預留的道路、廣場、綠地、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學校等公共場所用地,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控制,不得進行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開發建設。

機場凈空區、無線電收發信道區和軍事管制區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技術規範進行控制。

高壓供電走廊和城市地下管線埋設地段,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控制。

第二十九條舊區改造應當遵循合理利用、調整布局、統壹規劃、成片開發的原則。

第三十條舊城區改建的街區和地段,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劃定,不得進行零星建設。

第五章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和管理

第三十壹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取得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用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壹)經審查符合驗收條件的,按照有關技術規定初步確定建設用地的位置和範圍;

(二)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對定點的意見,其中特殊或重要項目報市人民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進行聯合聽證;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組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的規劃設計審查;

(四)建設用地規劃設計審批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標明規劃用地具體界限的圖紙和界定規劃設計條件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證明文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批準文件和相關證明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其位置、使用性質和其他應當確定的規劃建設要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在辦理用地手續前,受讓人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通過行政劃撥、出讓、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再轉讓的,出讓人應當先持有該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讓人可以在符合原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情況下,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讓人需要改變建設用地原規劃設計條件的,必須先按規定程序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確需改變城市規劃區內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的使用性質和原技術規定的,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查批準後,按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已用於合作經營的,合作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和發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提出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調整土地用途的決定。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新區征用規劃道路用地時,必須征用相應規劃道路寬度壹半的道路用地,並拆除其範圍內規劃道路中心線壹側的建築物、構築物。老城區毗鄰城市道路建設,需要拆除用地範圍內的城市聯系地址:/shownews.asp?新聞id=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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