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解決建設工程停建造成的損失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延期,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停工損失,適用本辦法。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停工損失,按其他法律法規另行處理。
第三條中途停工後,締約雙方有義務采取措施減少或者防止損失的擴大。
第二章補償原則
第四條施工合同、補充合同、現場簽證中,對停工日期、護理費、周轉材料、機械停滯等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原則作為計算賠償的依據。
第五條事先未約定賠償原則的,雙方可以另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則處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確定
第六條無停工協議和簽證時,壹般應根據承包雙方書面通知或書面報告中的時間確定: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13.2條,承包方和承包方發出書面停工通知或報告後,另壹方應在14天內確認停工(復工)日期;逾期未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通知或報告中的停工(復工)日期。
第七條現場監理工程師簽署的實際停工日期與通知或報告日期不壹致的,以現場監理工程師簽署的日期為準。但如果累計日期有誤,則應予以更正。
第八條停工日期以日歷天數計算。在計算停工損失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已經收到文件的簽字手續。
第九條雙方確認的或根據第五十六條確定的停工日期,應作為計算工地管理費、周轉材料和停止施工機械賠償的依據。
第四章現場護理費用計算
第十條為保護已完成的工程、停滯的設備、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損壞和損失,承包人派必要的護理人員到現場是必要的措施,護理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第十壹條建築工地面積小於5000平方米的,每晝夜配備2名護理人員;建築工地面積大於5000平方米的,每晝夜配備3名以上護理人員。
第十二條日、夜工資的單價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以按40元/晝夜,即40元/日歷日/人。
第五章臨時設施費用補償
第十三條臨時設施的合同價格是為滿足整個合同期的施工需要。如果中途停工,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對於未完工程或停工工程,雙方擬解除合同並結算的臨時設施補償費可分別按以下方式計算:
1.所有臨時設施已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完成,所有臨時設施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綜合基價中的臨時設施費=綜合基價費× 0.8%
2.如果所有臨時設施未完成,可根據業主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臨建實際搭設面積的比例分攤:
臨時設施補償費=合同價格中的臨時設施費×(臨建實際搭設面積/業主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臨建面積)。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結算時,實際工期(合同工期和停工工期之和)超過合同工期的,仍按合同價款中的臨時設施費用計算。
第六章剩余材料(半成品)的成本計算
第十六條工程未完工,雙方有意終止合同時,承包人為工程準備的材料(半成品)的剩余部分,可由發包人計算支付。
第17條剩余材料(半成品)數量的確認:承包雙方(監理工程師可代表發包人,下同)應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約定的內容和範圍,對承包人為本工程準備的、不能轉移到其他施工現場的剩余材料(半成品)進行預清點,及時編制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單,註明材料(半成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加蓋單位公章,經理簽字。
第十八條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盡力將工程準備的剩余壹般材料(半成品)運至其他施工場地的運雜費。
第十九條在確定材料(半成品)價格時,雙方可以協商定價。也可以根據項目建設期間當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個性信息。剩余材料(半成品)成本= ∑材料(半成品)數量×單價。
第七章周轉材料的停止補償
第二十條周轉材料停工補償範圍:停工期間已搭設的現澆混凝土和腳手架;經業主簽證需存放在現場的模板和腳手架,以保證後續施工的需要。
停工後,承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清點上述周轉材料的數量,組織編制周轉材料停用單,註明名稱、規格、數量和新舊程度,加蓋雙方公章,並由經辦人簽字,作為計算周轉材料停用補償費的依據。
第二十壹條模板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鋼模板壹次性攤銷金額=[壹次性使用金額*(1+損耗金額)]/周轉次數。
木模板壹次攤銷金額=[壹次使用金額*(1+損耗金額)*K]
模板停滯攤銷補償=壹次性攤銷額*攤銷次數*對應模板單價。
註:損耗、周轉次數、損失率、K值詳見附表1,2。
攤銷次數=停工天數/28天。
第二十二條腳手架可按下列方法計算:
壹次性攤銷額=[壹次性使用額*(1-殘值率)] *(生命周期/壹次性使用年限)。
呆滯攤銷補償=壹次性攤銷額*攤銷次數*單價。
註:殘值率、使用年限和壹次性使用年限詳見附表3和附表4。
攤銷次數=停滯天數/壹次性使用期(此數不得超過附表中的周轉次數)。
第八章施工機械暫停補償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停滯的補償範圍僅限於停工前後未拆除的不可移動機械。停工後,承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清點未拆除的數量,並及時拆除能拆除的機械。盡快編制壹份呆滯機械清單,註明施工機械的名稱、規格、數量、新舊程度,加蓋雙方公章,並由管理人員簽字,作為呆滯機械賠償的依據。
第24條施工機械臺班費按相應臺班機械臺班費乘以《施工機械臺班費定額》中的停工日期計算。
第25條按第24條計算方法計算的任何壹種機械的駐場費,不得高於該機械在駐場前的剩余凈值。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施工機械的剩余凈值可參照附表5中施工機械的原值和使用年限計算。
第二十七條按照本辦法計算的補償費,按照項目所在地的稅率征稅。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負責解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各市及時反映,以便糾正。
附表1組合鋼模板和組合木模板周轉次數及施工損耗表
序號名稱周轉次數施工損失%備註
1鋼模板50 1含梁夾具,柱箍損失2%。
零星夾具20 2包括U形夾具、L形螺栓、鉤形螺栓、對向螺栓和3型扣件。
3鋼支撐系統120 1包括連桿、鋼管和扣件。
4復合木模板5 5
5木支架10 5包括琵琶支架、支架、墊板、拉板。
表2木模板周轉次數和施工損耗
序號名稱周轉次數補償率%系數k建築損耗率%
1缸3 15 0.438+07 5
2異形梁5 15 0.2350 5
3整體陽臺/擋板/樓梯4 15 0.2563 5
4小部件3 15 0 9438+07 5
5支撐材料,板拉板15 10 0.13 5
表3腳手架的耐久性期限和殘值
序列號名稱持續時間(月)規格殘值%
1鋼管180直徑48*3.5 10
2扣件120 5
3基數180 5
4木腳手柄,板42 10
5竹制腳手架24 5
6安全網和其他1乘以0
附表4腳手架壹次性使用期表
序列號名稱壹次性使用序列號名稱壹次性使用
6個月內1腳手架15m 6個月內腳手架90M。
24M以內腳手架7個月,110M以內腳手架32個月。
30M以內3個腳手架,8個月,8個滿腳手架,25天。
50M以內腳手架12月9挑腳手架10天。
70M以內腳手架20個月10懸空腳手架7.5天。
附表5主要施工機械原值及使用年限表
序號名稱規格原值(元)使用年限
1塔吊起重量不到6噸。
8噸以內2臺塔吊。
3自由式塔式起重機的起重力矩小於100。
4自由式塔式起重機的起重力矩小於200。
5臺起重機,塔式牽引3-5噸H=40M
6.雙缸絞車的慢中型牽引力為10噸。
7.雙缸絞車的慢中型牽引力為10噸。
8單籠施工電梯中型75以內
9單籠施工電梯為中型100內。
10雙籠施工電梯100內中型
11雙籠施工電梯在200以內。
12混凝土攪拌機電動500L以內
13砂漿攪拌機200L以內
14鋼筋調直器直徑在14以內。
15鋼筋切斷機直徑在40以內。
16鋼筋彎曲機直徑在40以內。
17對焊機75KVA
18木工圓鋸的直徑小於1000。
19內雙面600木工刨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