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2014修訂)第二章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劃定。
第八條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功能、安全保密要求和效能要求,劃定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別措施予以保護,並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具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事設施,需要國家采取特別保護措施,並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第九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按照規定設立標誌。標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
第十條陸地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範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劃定。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上軍事禁區的範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
第十壹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撤銷或者變更,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範圍的調整,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範圍的劃定或者調整,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自然環境保護和當地人民的生產生活。
第十三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劃定或者擴大,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標誌,國家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護。特區的撤銷、變更和調整,應當依照法律和程序辦理。以上資料由中谷法網整理編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擴展數據:
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壹)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和碼頭;
(三)營地、訓練場、試驗場;
(4)軍用洞穴和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和觀測站、測量、導航和助航設備;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邊防、海防控制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前款所稱軍事設施,包括軍隊執行任務所必需的臨時設施。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國家統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國家對軍事設施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
第七條?國家對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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