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靜觀其變”的劇情配置。
看著看著,發現太接地氣了
但不要只沈迷於戲劇。
這麽多常識值得學習。
今天又是壹個邊追劇邊學習的日子。
劇中,葉欣向方圓提出,李忠祥的上訴狀已經壹個多月沒有寄出,而方圓表示15天的上訴期已經過了,那麽民事訴訟法中對上訴期有哪些規定呢?我能推遲上訴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在劇中,就李方寧而言,葉欣強調是他主動申報了“三項規定”。那麽這“三條規定”到底是什麽意思呢?
防止司法幹預的“三項規定”是指《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參與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羅友友案庭審時,法官判案件受理費10元。很多人驚呼,案件受理費這麽便宜?那麽,什麽是法院受理費呢?
根據國務院令第481號《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案件受理費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支付。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賠付: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辦法》還規定,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劇中,在穆丈夫陶大明起訴葛侵犯穆生命權壹案中,律師為申請人開脫,理由是該案主審法官是許女友(法官)的朋友,法院因回避理由不成立,駁回了回避申請。那麽,什麽時候適用回避制度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被告和被被告有什麽區別?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壹方稱為“被告”,而在民商事案件中,壹方稱為“被告”,與原告相對應。
簡單來說,刑事案件沒有“被告”,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沒有“被告”。當事人的稱謂因案件性質不同而不同,這壹點不容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