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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建立和規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第三條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公平、公正。

第四條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

第五條司法部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的實施。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具體考試時間將在考試前3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應當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第八條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命題。

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第九條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封閉式。

第十條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閱卷,成績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考試組織

第十壹條司法部設立專門機構承辦國家司法考試。

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考試紀律、監考、評卷等考試事項由司法部根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具體考試工作。

第四章報名條件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和專業要求;

(5)品行良好。

第十四條報名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或者終身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第五章資格授予

第十五條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通過人數和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

第十六條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確認無效。

第六章責任

第十八條考生有作弊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警告,確認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具體辦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具體辦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根據需要,可以使用少數民族地區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試卷。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的修改和解釋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後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65日+0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moj/sfkss/2003-03/19/content _ 19558 . htm

壹、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

(1)報名時間

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時間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報名工作的實際需要,在規定期限內調整確定具體報名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二)考試時間

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10,11,12。考試分為四卷,每卷考試時間為3小時。具體來說:

試卷1:10 6月11 08: 30上午-11: 30上午。

試卷二:10 6月11下午14: 00-17: 00。

試卷三:10六月12上午8:30-11:30

試卷四:10六月12下午14: 00-17: 00。

二、報名條件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和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根據《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十條、《律師法》第六條關於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律師資格的規定,以及《司法部關於確定放寬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條件地點的意見》,前述第四項規定如下:

壹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自治區所轄的縣(旗),自治州所轄的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學歷放寬至法學大專學歷。

根據《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且報名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律師執業許可證被吊銷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三、報名方式

報考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在居住地以外工作和學習(進修)壹年以上的人可以在其工作和學習(進修)的地方註冊。出差、探親等。不得異地註冊。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網上報名。

具體報名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四、報名材料

申請人註冊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者可通過中國浦發下載打印報名表。com(網址:),按照說明和要求如實準確填寫表格,報名時提交核實。

無法提前下載並填寫報名表的,可直接到報名點領取並填寫報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我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異地註冊的,提交註冊地公安機關出具的三個月以上暫住證和相關單位出具的工作學習(進修)證明。

報名資格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畢業人員,異地工作、學習(深造)的,異地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5.本人近期同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照片3張。

6.報名者報名時應交納報名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用數碼攝影的方式采集照片。

報名材料真實完整,經核實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準考證。

動詞 (verb的縮寫)考試內容、科目和方法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卷,每卷100分。具體主題是: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制。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試卷四:例題(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

前述試卷1、2、3為機讀選擇題;試卷4為書面舉例(案例)分析題(包括法律文書寫作)。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頒布的《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第六,成績公布

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在全國範圍內統壹閱卷。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成績核實。

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在下次考試時有效。

七。考試有效性和資格授予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數和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在考試結束後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並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經考試合格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考試復習和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司法部制定並公布了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以根據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和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單位舉辦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輔導。

九。其他人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參照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組織現役軍人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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