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聽:打探糾紛的蛛絲馬跡,找到問題的關鍵,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鋪平道路。
第二個問題:詢問事件的起因和發生經過,及時解答當事人關於法律法規的疑問。
三查:與當事人所在基層婦聯幹部溝通,全方位了解雙方婚姻感情狀況。
四促:分別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引導、說服,使其互換角色,相互理解,按照預設的方案做出讓步。
五決:及時回訪,事後做好雙方心理疏導,防止矛盾糾紛再次激化。
建立婦聯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專業人民調解隊伍。首先是成立壹個指導小組。各級成立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指導小組,由同級婦聯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婦聯、法院、司法、民政等相關部門負責人3-5人組成,同級婦聯權益部負責日常工作。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指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轄區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工作,鄉鎮(街道)、村(居)主要依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二是建立調解員隊伍。調解員主要是各級婦女信訪代理人,由具有專業特長、熱心社會公益的誌願者組成。他們經過培訓、評估和認證。探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委托婚姻家庭律師事務所、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婚姻家庭咨詢師協會、心理咨詢師協會等專門機構承擔具體調解工作。
2、設立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崗位。要求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專門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室,或者依托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婦女維權站、婚姻家庭服務中心等維權陣地作為工作場所。在調解室設置調解員席、當事人席、聽眾席,公布調解員名單,公示崗位職責、調解程序等制度。
3、四個部門協調各自的職責。婦聯、法院、司法部門、民政部門將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納入各自工作。婦聯組織充分發揮群眾工作聯系家庭和婦女的優勢,牽頭開展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工作。該院設立專門家事法庭,集中審理婚姻家庭糾紛,大力推進訴前調解、委托調解、協助調解和解,為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提供司法支持和保障。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符合司法確認條件的,應當及時審查,依法確認其效力。涉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協議,申請執行的,應當依法優先執行。司法部門將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員納入人民調解員序列,給予相應的指導和支持,確認調解達成的協議等同於人民調解。在婚姻登記階段,民政部門為有需要的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咨詢服務,傳播現代文明的婚戀觀,夯實家庭和諧穩定的基礎,在離婚登記階段註意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