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已經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刑法條款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騙取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屬於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犯罪的認定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因某種原因長期拖欠,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不再欺騙,真正有償還的意思;還有壹些人打欠條後偽造還款憑證,謊稱已經還款,這還是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
以及避免因虧損而負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外出避債,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款潛逃,有著本質的區別。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