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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庫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庫保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水資源有效供給,維護水庫生態環境,規範水庫利用,發揮水庫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庫保護。

本市水庫按水利水電工程分類和洪水標準分為中型和小型水庫,包括註冊水庫和非註冊水庫。第三條水庫保護應當遵循安全第壹、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農業、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園林、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所轄中型水庫和小型水庫的主管單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所轄其他小型水庫的主管單位。但是,其他政府部門、政府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管理自己的水庫(以下簡稱自辦水庫),主管單位為有關單位。第六條水庫應當設立管理單位。兩個以上小型水庫可以建立同壹個管理單位,但每個水庫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中型水庫和小型水庫的管理單位由縣(區)人民政府設立,其他小型水庫的管理單位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自辦水庫的管理單位由主管單位設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行管理、維護、基本人員經費、除險加固等水庫管理經費納入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自管水庫由主管單位安排相應的運行管理、維護、基本人員費用、除險加固等經費。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安全的義務。

在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庫管理第九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水庫管理範圍和必要的管理設施用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壹)中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50至80米,且壩背坡度為壩腳外100至one hundred and fifty米;小(1)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30至50米,大壩背坡為壩腳外50至100米;小(2)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為10至30米,大壩背坡為壩腳外10至50米;

(二)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的水域、島嶼和區域;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水庫溢流渠道及其他工程設施的管理範圍。第十條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圍墾、蓄水、圍欄等降低水庫庫容的措施;

(二)損壞大壩、涵洞、閘門、電站、渠道等水庫建築物及水文觀測、通信、防汛、輸變電、照明、交通等附屬設施;

(三)修建建築物、修建碼頭、埋設電桿(管)或者其他影響大壩安全的設施;

(四)在大壩上植樹、播種、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曬糧草;

(五)在壩頂駕駛非農業履帶車輛或者超重車輛的;

(六)堆放、貯存、傾倒、掩埋廢棄物;

(七)在水庫水域炸魚、毒魚、電魚;

(八)在水庫水域清洗車輛和容器,向水庫水域排放汙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在進水流道、出水流門和過水流道內,不得設置阻水物。第十壹條禁止在水庫管理範圍內修建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

正常水位邊線距校核洪水位邊線不足100米的,禁止在正常水位邊線100米範圍內建設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房地產開發。

在前兩款規定的區域外進行房地產開發等建設活動的,應當保留水庫管理範圍的公眾通道。第十二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第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劃定水庫大壩的管理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水庫大壩保護範圍,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壹)中型水庫大壩管理範圍邊線和大壩水面向外500米;

(二)小(1)水庫大壩管理範圍的邊線和大壩水面向外300米;

(三)小(2)型水庫大壩管理範圍為大壩邊線和水面向外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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